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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时间:2012-01-09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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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2012-01-09 1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红寺堡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和吴忠市人大、政府、政协关于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更好地发挥议案建议和提案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特派办(工作组、办公室)、区直属事业单位、驻红各单位,要把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要把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区政府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市、区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议案和建议。

(二)市、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同时,包括市人大、政协有关机构交由区政府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议案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区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办理、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

区政府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议案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区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议案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要把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交办。

(一)区政府办公室接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区人大、区政协对议案建议和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各承办单位限定确认时限进行对接,承办单位要形成有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确认说明,报交办机关;对确认和确定承办单位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交办机关要拟定承办单位,报区政府领导签批,并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将议案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接到议案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第十一条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议案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后,办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议案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区政府可将议案和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区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议案、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当面答复。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议案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送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理负责人员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议案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答复的议案、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的标准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上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议案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自治区、吴忠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区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办理工作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经考评,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办理工作先进个人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表彰。

(三)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宣传。

区政府在每年区人代会、政协会(全体会议)召开前,要将当年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尤其是办理工作成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乡(镇)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区政府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区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区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议案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议案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及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提案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提案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提案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提案,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答复的办文格式

2、承办单位给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的办文格式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表

 

 

 

 

 

 

 

 
 
附件【1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答复的办文格式.doc
附件【2承办单位给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的办文格式.doc
附件【3红寺堡区X届人大X次会议代表.doc
附件【4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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