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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6/2019-00005
文号
红审发﹝2019﹞40 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吴忠市红寺堡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6-23
名称
红寺堡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试行)
红寺堡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红寺堡区委管理的党政部门、乡镇、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降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任职期末未完结的经济往来事项情况。

(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

(四)任职期末未完结的工程项目情况。

(五)任职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安全隐患情况。

(六)原任职部门、单位人员及编制管理情况。

(七)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档案资料以及个人借用的单位资金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并交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程序:

(一)在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领导干部人事任免决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红寺堡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1),明确应交接的经济事项,抄送审计局。

(二)区委组织部与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对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离任领导干部从谈话开始停止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及合同签订、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严禁突击花钱或滥发钱物,严禁违规转移或隐匿公款公物,严禁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款项,严禁私自带离本单位配备的公物。确因工作需要亟待研究的,应经区委研究同意,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原任职部门、乡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成立由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办公室、项目办等工作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办结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离任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有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红寺堡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详见附件2)。

(四)《交接表》须由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核实确认并签字。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由所在单位抄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备案。

离任、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表内容如有异议的,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其意见会同区审计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事项进行复核鉴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在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之间进行,由区委组织部指定原任职部门、单位未调整的班子成员负责监交。如暂无接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交接。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经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接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未了结事项应继续办理。移交事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拒绝提供资料或隐瞒应提供资料的,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交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经济事项遗漏、应移交而未移交、移交不清或其他问题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区委先予以停职,经交接清楚、手续完备后再重新建议任职或离职。

第九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审计局一起参与监督。区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并通知交接事项,审计局负责业务指导。交接资料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依据。

第十条 党政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审计中需要追溯的,可依照本办法向以前年度追溯)。



政策解读:《红寺堡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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