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中心、站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红信用办〔2021〕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现将我局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向我局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信用承诺方式
在红寺堡区域内获得农业领域各类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对其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分别向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农业农村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吴忠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违背信用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规定的惩戒、约束;
(七)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承诺对象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四、工作程序
(一)通知公示。
本通知印发后将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公示,各中心、站室要根据工作实际与开展具体业务时及时向信用承诺对象进行告知。
(二)信用承诺程序。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机构留存,一份交红寺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可通过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领取信用承诺书。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不应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但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三)信用承诺公示。
《信用承诺书》实行“一张一公示”。各中心、站室每月25日前将信用承诺对象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或电子图片发送至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吴忠”网站向社会公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不准确、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事项的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供应,应优先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息承诺作为确定政策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附件:1.《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行业企业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行业个人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