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及宣布失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及宣布失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