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95号)精神,我区制定了《2021
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
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扎实推进我区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9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严守耕地红线,强化政治担当,压实责任,以“长牙齿”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等行为。
二、工作目标
聚焦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发现“非农化”等重点问题,结合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年度耕地保护督察等工作,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自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确保在2021年12月全面自查整改,2022年1月底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果。
三、整治重点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一并推进,对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结合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一并推进,对2021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结合耕地卫片监督和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发现“非农化”问题整改一并推进,对2021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结合耕地卫片监督和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发现“非农化”问题整改一并推进,对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整改恢复为耕地。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整改恢复为耕地。对2021年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督促恢复为耕地。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发展林果业的或挖塘养鱼的,督促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
(五)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发现“非农化”问题。对已排查确认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耕地保护动态发现“非农化”新增问题,能纳入以上4类重点问题整治的,按照上述要求统一整改;不能纳入的,单独填报《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问题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表》。
在以上重点整治工作中,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推填土和堆放其他物资的,一并督促恢复为耕地。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成立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明勇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兼)
副组长:王少奇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杜丽丽红寺堡镇镇长
吴克兵太阳山镇镇长候选人
贾舒君大河乡乡长
周仁科新庄集乡乡长候选人
金帝柳泉乡乡长
马金平新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年波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督导全区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办按期完成自查整改,适时通报整改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王少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年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梳理汇总问题清单,撰写工作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5日)。各乡(镇)、街道办要将已下发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耕地动态监测及下发的问题图斑在规定时限完成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整改清单,于2021年12月25日前上报整改清单及工作进展。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15日)。各乡(镇)、街道办按照问题整改清单全面开展问题整改。于2022年1月1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成果明细清单、整治成效。
(三)成果检查阶段(2022年1月16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16日起领导小组分组逐乡(镇)、街道办对整治成果全面实地核查,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如发现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实、处置不力的,责令重新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责任到位。保护耕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任务,各乡(镇)、街道办要把保护耕地红线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认识到重点问题整治的重要意义,将本次重点问题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第一要务。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起责任,亲自抓部署,将责任分解压实,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将重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整治要求,统筹推进落实。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整治要求,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挂号销账,确保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追究问责。领导小组将强化督查督办,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治进度缓慢的,对在问题举证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扯皮、敷衍整改,影响我区整治工作进度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附件:1.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3.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4.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5.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问题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表
附件1
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单位:亩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问题来源 | 地块编号 | 房屋用途 | 坐落 | 用地单位/个人 | 地块面积 | 建设现状 | 整治结果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违规批准项目责任人的人数 | 违法当事人 责任追究情况 | 备注 |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是否拆除并复耕 | 是否完善手续 | 正在整治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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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问题来源是指按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日常执法发现或其他来源填报;
2.问题类型是指按住宅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相应类型填报;
3.地块编号是指问题来源里地块的相应编号,如果是日常执法或其他来源的,由地方自行编号;
4.用地单位/个人是指用地为单位时填写相应单位名称,为个人填写相应个人姓名;
5.建设现状是指平整土地、主体已完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仅圈占围墙、正在建设。
附件2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单位:亩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问题来源 | 地块编号 | 坐落 | 用地单位/个人 | 地块面积 | 建设现状 | 整治结果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违规批准项目责任人的人数 | 违法当事人 责任追究情况 | 备注 |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是否完善手续 | 是否恢复为耕地 | 是否落实占补平衡 | 是否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 正在整治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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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8 |
备注:
1.问题来源是指按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日常执法发现或其他来源填报;
2.地块编号是指问题来源里地块的相应编号,如果是日常执法或其他来源的,由地方自行编号;
3.用地单位/个人是指用地为单位时填写相应单位名称,为个人填写相应个人姓名;
4.建设现状是指平整土地、主体已完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仅圈占围墙、正在建设。
附件3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单位:亩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问题来源 | 地块编号 | 坐落 | 用地单位/个人 | 地块面积 | 建设现状 | 整治结果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违规批准项目责任人的人数 | 违法当事人 责任追究情况 | 备注 |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是否恢复为耕地 | 是否完善手续 | 正在整治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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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问题来源是指按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日常执法发现或其他来源填报;
2.地块编号是指问题来源里地块的相应编号,如果是日常执法或其他来源的,由地方自行编号;
3.用地单位/个人是指用地为单位时填写相应单位名称,为个人填写相应个人姓名;
4.建设现状是指平整土地、主体已完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仅圈占围墙、正在建设。
附件4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单位:亩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问题来源 | 地块编号 | 坐落 | 用地单位/个人 | 地块面积 | 现状为林地/园地/其他 | 整治结果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违规批准项目责任人的人数 | 违法当事人 责任追究情况 | 备注 |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是否恢复为耕地 | 恢复为耕地的面积 | 是否落实“进出平衡” | 正在整治 |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人数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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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问题来源是指按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日常执法发现或其他来源填报;
2.地块编号是指问题来源里地块的相应编号,如果是日常执法或其他来源的,由地方自行编号;
3.用地单位/个人是指用地为单位时填写相应单位名称,为个人填写相应个人姓名;
4.现状为林地/园地/其他是指当前地类现状情况,在林地、园地或其他中选择一种主要类型。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问题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表
单位;亩
序号 | 地级市 | 县(区) | 乡镇 | 具体位置 | 建设单位 | 建设日期 | 占耕类型(六个严禁) | 下发季度 | 图斑标识码 | 占耕面积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三调地类 | 外业调查现状 | 有(否)审批手续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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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占耕类型(六个严禁)是指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六个严禁要求,对照问题类型填入罗马数字“Ⅰ、Ⅱ...Ⅵ”;
2.下发季度是指问题属于耕地保护监测监管第x季度下发图斑;
3.已列入4类重点问题整治的在备注填写具体纳入哪一类重点问题。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