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分局,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加强红寺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强化和规范对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等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2.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申请模板
3.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承诺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寺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强化和规范对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等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由红寺堡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或经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产生。
第三条 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适用本操作规程。对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审计机关决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局不再进行审核。
第二章 审核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范围主要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债券(含地方债)、彩票公益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款、赠款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四)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资金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工程招投标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资金使用绩效审核;
(十一)其他。
第三章 审核条件
第六条 开展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全部完工并进行交(竣)工验收,且验收资料齐全。对涉及到质量安全的项目,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了质量安全备案表;
(二)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具有完整的竣工图纸;
(三)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完整的施工资料(对于隐蔽工程要提供相应的前期施工资料,如开挖的边坡系数,原始地平、基坑深度、基础垫层的厚度、材质、压实系数、地形图、影像资料,第三方机构检测数据等)。
第七条 凡投资项目决算价款超过批复概算投资10%的,财政局不予进行结算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于受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调整并出具相应的支撑性文件后方可进行结算审核。凡投资项目决算价款超过招投标中标价格10%的,原则上需提供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支撑性文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证送审的工程建设资料真实、完整。
第四章 审核方式
第九条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完工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资料。项目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有关合同;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批复文件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局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定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由财政局通过招标选取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200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服务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实际,按以下四个档次执行:
(一)工程结算审核总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审定工程总造价2.6‰的60%,加不高于审减额2%计取。
(二)工程结算审核总造价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审定工程总造价的2.4‰的60%,加不高于审减额1.8%计取。
(三)工程结算审核总造价5000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审定工程总造价的2.1‰的60%,加不高于审减额1.4%计取。
(四)工程结算审核总造价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审定工程总造价的1.8‰的60%,加不高于审减额1%计取。
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委托单位与第三方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不应超出上述标准。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方案编制和人员组织,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及时对方案审核后下达通知。第三方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未经财政局许可开展工作的,财政局将取消其委托业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时间实行分类控制:3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300万元-10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第三方机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资料取证并出具初审结果。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商榷后另行约定时间。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与施工单位因工程结算审核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争议事项内容和双方意见向财政局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由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会商处理争议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处理争议事项的依据。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争议问题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所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项目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财政局根据情况,采取自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的方式进行。所有经过复核的工程结算项目都以复核后的结果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局收到第三方机构初审结果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建设单位下达征求意见函。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10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经审核研究后,出具结算审核结果函。
第五章 相关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局负责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审核任务,向负责审核的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第三方机构在审核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出具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函;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审核机构及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核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核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及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应遵守规定和承担的责任。
(一)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保证工程结算审核结论合法、公正、真实、准确。
(二)独立完成审核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不得将受托项目转让(委托)其他机构。未经财政局批准,第三方机构不得中途调换审核人员。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向财政局出具审核报告(含文字说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书面报财政局同意。
(四)主动接受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借审核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索、拿、卡、要等。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局报告。
(五)对出具的审核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审核结论应对招投标方式、主要的工程变更和签证等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分析、工程结算价与合同价偏差分析、核增核减的主要事项及依据、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详尽的说明。
(六)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情况,做好审核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审核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局移交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原件和电子取证等审核资料。并积极配合财政局做好审核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七)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关联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结算审核回避制度,不得承接由关联企业施工的结算审核项目;第三方机构及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在项目审核期内,如被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财政局取消其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审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对重大项目结算审核,根据需要,可召开协调会,现场勘验完可召开现场通报会,结算报告征求意见稿定稿可召开定案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财政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核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核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的;
(六)造成结算审核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受委托项目业务为其自身编制的控制价或参与项目编制控制价而未执行回避原则的;或经复核,发现超过工程结算审核误差30%的,依据诚信信用体系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记少记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时,应填写《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送审资料承诺书》及《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清单》,一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移交资料。如资料不齐全,一律不予接受,待补齐相关资料后提交。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初审,若因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结算审核材料或因报送材料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红寺堡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操作规程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2
XXX发〔2020〕X号
关于申请安排XXX建设工程审核的函
财政局:
我单位X项目批复总投资X万元(其中,工程费X万元)(红XX〔2020〕X号),本项目由X公司中标施工,中标价为X元。委托X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送审工程结算金额X万元。现申请对该项目予以结算审核。
XXX局(单位)
XXX年X月X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承诺书
红寺堡区财政局: 根据《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的规定,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贵单位提供了XXXXX项目(项目名称)结算审核资料。 现郑重承诺:对资料实行一次性送审,并对提供的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因送审资料虚假违规及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提供资料清单见附表。
施工单位(印章): 建设单位(印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资料移交清单 | |||
送审项目名称: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提供情况(有、无) | |
1 | 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 | ||
2 |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 | ||
3 | 招标文件,招投标答疑及补充文件; | ||
4 | 中标通知书,中标方投标文件; | ||
5 | 工程类别确认书; | ||
6 |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含协议书及专用条款); | ||
7 | 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图纸会审纪要; | ||
8 | 设计变更图纸资料; | ||
9 | 施工过程中双方经济签证资料(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 ||
10 | 工程送审工程预(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 ||
11 | 项目如包含3000方以上土方工程,提供第三方土方测量测绘成果报告 | ||
12 |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 ||
13 |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 ||
14 | 需找补材料差价的证明材料、双反市场定价材料证明材料; | ||
15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吊装工程记录、降水工程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材料及监理资料); | ||
16 | 竣工验收证明(报告); | ||
17 | 消防验收报告; | ||
18 |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 | ||
19 | 工程款支付情况一览表; | ||
20 |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 ||
送审单位(盖章): | 送审单位经办人(签字): | ||
资料接收人(签字): | 接收意见:1.□基本完备。2.□需补充完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