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红寺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6号)要求,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改革为重点,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增加农民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不断释放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红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遵循原则。
1.把握方向突出重点。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探索集体经济实现的有效形式,界定农民“户籍身份”和“经济身份”,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调动农民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创新创造活力,依靠农民群众解决改革中的问题,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及各乡、村不同条件确定改革时序,坚持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5.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构架。成立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组织构架。
6.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法人)的制度,正确处理村委会和村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
(三)改革目标。做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初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登记制度。
1.建立集体资产核查登记制度。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集体资产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登记。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重新对集体资产进行核查登记,核查登记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按照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和核查登记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所属乡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村集体资产确权工作最迟于2019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相关部门)
3.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用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相关部门)
(二)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两权抵押”改革。借鉴平罗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按照巩固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和流转服务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解决农民贷款难、抵押难问题。按照“房地一体、两证合一”的要求,衔接和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偿永久退出试点;积极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利用和再分配试点,做好复垦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相关部门)
(三)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出生年月、土地承包关系、对村集体积累的贡献和特殊身份等因素,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鉴定确认指导性意见(试行),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鉴定确认工作。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鉴定、公示、确认、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相关部门)
(四)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和节水型灌区改造等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途径和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在股权设置方面,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制度。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有关部门)
(五)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开展“四荒地”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确权登记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的办法,指导各乡镇、村科学实行股权管理,确保农民集体资产股份退出、转让、继承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六)做实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都要成立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全和做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要求,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资质和权能,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七)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和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多平台合一”,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规范评估工作,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根据各村不同的资源禀赋、区位特点、产业优势,盘活用好集体的各种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导资源丰富的村集体经济充分利用土地、人文景观等优势,采取集中或联合开发、租赁承包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区位优势明显的村集体经济,通过建造厂房、扶贫车间、区场、商贸房、扶贫车间和仓储设施等二、三产业载体,发展物业、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支持集体资产、资金、土地等要素相对集中的村,立足特色产业,建设枸杞、酿酒葡萄、黄花、中药材等特色商品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继续实施“空壳村”清零行动,大力开展“投改股”试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充分调动村两委班子成员参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在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可根据集体经济增长比例,对相关村两委班子成员个人予以绩效奖励。每年扶持20个-30个行政村开展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发展,到2022年底,力争我区15个尚未“脱壳”的“空壳村”全部脱壳清零。(牵头单位:区组织部;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发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督导检查工作。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局要及时做好方案、政策评估和街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自然资源局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做好复垦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利用工作,落实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政策;金融部门要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两权抵押”贷款,并会同市场监管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税务局要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局要负责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和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做好报备和改革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行政村在区、乡指导下,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在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乡、村能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及乡、村无法解决的,向区委农办和深改办请示汇报,积极稳妥处理。
(二)加强培训,确保改革质量。农业农村局要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听得明白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讲清政策,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大对乡镇、村主要负责同志、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农村稳定。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勇于探索,稳步推进。要尊重农民意愿,做好信访接待、司法服务和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