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
本办法中免疫应激死亡是指在强制免疫预防注射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死亡的畜禽或流产的家畜,并经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鉴定认可的畜禽。
政府对在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注射或监测样本采集中出现应激死亡的畜禽、流产的家畜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费包括死亡和流产补助,本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每年预算20万元。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为:牲畜口蹄疫、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猪瘟、羊布鲁氏菌病等。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畜禽补助标准如下:
猪:流产100元/头;死亡体重25公斤以下400元/头,体重25-75公斤700元/头,体重75公斤以上12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妊娠母猪2000元/头,种公猪2500元/头。
羊:流产100元/只;死亡体重10公斤以下200元/只, 体重10-50公斤400元/只,体重50公斤以上800元/只。
牛:流产3000元/头;死亡体重 50公斤以下4000元/头,体重50-200公斤6000元/头,体重200公斤以上8000元/头。
鸡:死亡育雏、育成鸡每只5元,成年鸡每只30元。
鸭:死亡育雏、育成鸭每只8元,成年鸭每只30元。
鸽等小型家禽参照鸡的补助标准执行,鹅等其他家禽参照鸭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费补助程序。
(一)对出现强制免疫应激症状的,畜(禽)主须第一时间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应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诊疗。对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主须在死亡流产后2小时内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应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并将情况上报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
(二)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鉴定小组接到报告后,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会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及防疫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三)红寺堡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对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进行汇总一次,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补助款直接以“一卡通”形式拨付畜(禽)主账户。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未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专用疫苗的;
(二)没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档案的;
(三)自行免疫的;
(四)已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的畜禽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第十条 红寺堡区财政、审计、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