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拆除补偿方案的通知
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柳泉乡人民政府:
《红寺堡区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方案》已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水环境治理责任,保障水资源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性,根据《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247号)要求,结合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实际,现制定如下关停拆除补偿方案。
一、关停拆除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10〕298号),参考外省、市、县(区)关停养殖场补偿标准。
二、养殖场关停拆除主体及责任分工
柳泉乡人民政府为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关停拆除养殖场补偿总协调工作。
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为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养殖场所有权人为被关停拆除责任人。
三、养殖场关停范围和关停期限
关停拆除范围: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养猪场和养驴场。
关停拆除期限:2018年1月30日前完成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养猪场和养驴场关停拆除工作。
四、关停补偿面积、牲畜数量的认定标准和方式
(一)建筑物类型、面积认定。被关停拆除养殖场建筑物补偿类型主要为砖木平房(彩钢),补偿面积以测量建筑面积为准。
(二)牲畜数量的认定。被关停拆除养殖场牲畜数量以现场统计实际养殖数量为准。
(三)养殖场其他配套设施的认定。被关停拆除养殖场其他配套设施补偿类型主要为料槽、水槽、砖围栏、铁栅栏、保育床、水泥地坪等,以现场统计的实际数量和测量面积为准。
五、关停补偿标准和方式
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砖木平房(彩钢)550元/平方米。
牲畜补偿标准:种公猪补偿2300元/头、繁育母猪补偿1900元/头、商品猪补偿1000元/头、仔猪补偿400元/头、种公驴补偿6000元/头、繁育母驴补偿3800元/头、仔驴补偿2000元/头。
养殖场其他配套设施补偿标准:料槽80元/个、水槽95元/个、砖围栏180元/米、保育床2500元/个、铁栅栏135元/米、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
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评估价补偿。具体内容如下: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养殖场被关停拆除人,以本文件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评估价补偿。选择评估价补偿方式的,按照评估程序对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养猪场和养驴场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在本方案规定的关停拆除补偿签约期限内未与关停拆除部门签订关停拆除补偿协议的,关停拆除人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关停拆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时关停拆除的,由关停拆除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关停补偿的补充说明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养殖场关停拆除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提供给被关停拆除人,由被关停拆除人协商确定。
(二)不同意方案中全部关停拆除补偿办法的,由被关停拆除人在宁夏范围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二级以上、房产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到养殖场关停拆除部门备案,并经关停拆除人审核通过后进行评估,关停拆除人依据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关停拆除人承担。
(三)既不同意本方案的全部补偿办法,也不自主选择评估公司评估补偿的,由关停拆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程序确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有关政策依法关停拆除。评估费用由关停拆除部门承担。
(四)以上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七、补偿费兑付期限
在签订《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60日内以一卡通的形式支付。
八、其他事项
(一)残值归属。在签订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被关停拆除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关停拆除人所有;被关停拆除人未按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关停拆除部门将协调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实施拆除,残值归被关停拆除人所有。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关停拆除养殖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
2.转让、租赁和抵押养殖场;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沙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2号井禁养区关停拆除养殖场项目
十、本方案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