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政务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政务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政务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府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政务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区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政务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区直各部门(单位)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委(纪委)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内容的。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自治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该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当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受理、办理和答复等事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的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地政务信息公开受理、办理和答复等工作(以下统称为受理机构)。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应当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以数据电文形式向被申请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或数据电文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务公开办公室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级政府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乡(镇)、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委(纪委)举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0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档案馆或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信息亭、公开栏、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条例》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务公开办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是政务公开的议事机构,由区委办、政府办、监察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发改局、文体局、档案馆、政府法制办、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务服务中心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作调整。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另行文。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编制区政务公开方案;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四)定期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情况报告;
(五)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外,承担以下工作:
(一)区委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政府办: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信息发布、更新与维护以及全区政务公开单位网络体系的统一标准及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三)监察委: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公安分局:负责政务公开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发改局:负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文体局:负责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务公开查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八)档案馆:负责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九)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务公开的法律、制度、规定等解释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的复议、诉讼等工作;
(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负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查询等信息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十一)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医疗、物价、社保、就业、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
1、召集。联席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召集。
2、议题。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因工作需要需经联席会议审议和决定的工作任务;联席会议负责人决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研究和审批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
3、纪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区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区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区政府。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择机召开,讨论起草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对政务公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或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通报政务公开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
(五)承担联席会议会务的组织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编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资料;
(六)对全区政务公开进行指导,组织各部门和单位间相互交流,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七)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八)完成联席会议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掌握全区政府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政府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三条 年度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政务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区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反映全区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及时充分宣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新闻发言人分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和一名分管副职领导担任。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区政府和部门的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二条 新闻发布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区政府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等的新闻发布,召集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研究新闻发布工作。
(二)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区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区级新闻发布活动;联系协调区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管理;向国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有关宣传资料和新闻稿件;开展全区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工作。
(三)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负责审定本部门新闻发布活动方案,包括新闻发布的内容、参加对象等;负责与媒体的日常联络,接受记者采访,向媒体通报本部门阶段工作重点,披露可公开报道的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日常新闻采访接待程序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应急措施等。
(四)各部门的新闻发布权限与行政管理事权相对应,实行“谁负责、谁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三)区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
(四)本区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
(五)本区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政府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通过网站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邀请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根据需要择机召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区政府重要信息。
第五条 管理和批准
(一)常规性的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计划进行。
(二)涉及区政府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经区有关领导同意后举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四)未经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区政府各部门需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邀请记者范围等)报区政府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区政府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一般性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六)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基本情况,按照“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迅速向公众发布事件真实情况。
(七)区内新闻发布活动凡涉及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涉及邀请港澳媒体和国外驻华新闻机构记者参加的,须报请区政府办公室批准;涉及邀请其他国家来华媒体记者和邀请台湾地区媒体记者参加的,须报请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精心策划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机制,收集、分析境内外媒体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报道,及时核查其中的重要信息并研究对策,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政府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政务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政务信息,由获取该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政务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应当按照《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政务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政务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该政府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政务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擅自发布不具备公开条件的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委(纪委)依据《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委(纪委)依法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务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委(纪委)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部门(单位)的纪委、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府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监察委(纪委)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委(纪委)。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当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务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区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区委、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被评议部门以及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政务公开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务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网站
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区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自治区、吴忠市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全区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电信公司负责全区政府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全区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为本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室内设机构,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区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乡(镇)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政府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
区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区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区级政府门户网站。
各乡(镇)、各部门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涉及政府部门职责的,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政府网站。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报备。
第四章 网站整合关停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逐级审核,经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三条 拟整合迁移的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包括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自治区、吴忠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市网信办报备。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以书面形式向吴忠市政府办公室、自治区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统一申请服务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实现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云平台、大数据相关技术,建设开放式架构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资源集约化平台,彼此联动、功能互补,满足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需要。政府网站集约建设不改变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专题专栏管理、权限管理、运维监控、安全防护等。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由自治区统建,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红寺堡区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一分类、统一标准、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将政府网站部署到自治区统一公共云平台,利用统一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网站数据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经核实后,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运维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区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区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巡查抽检,将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政务新媒体管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用户为中心,利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内容信息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三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运行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来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室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室备案。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4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总编辑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五)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区网宣办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