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6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95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区政府债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债务问题,坚决遏制债务增量,摸清债务底数,限期消化存量债务,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等方式加快化解存量债务,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狠抓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债务风险防控工作。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搞项目建设,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对于非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严禁以任何方式通过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债。
严禁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等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拖欠工程款。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承诺偿还责任。
四、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各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六、进一步健全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自治区批准的限额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除此以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对于违法违规举借隐性债务的部门,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2017年7月以后继续新增隐性债务的,将从严从重追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