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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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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干部外出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宁夏境内(含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因私离开红寺堡区3天及3天以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

二、各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以及各常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弘德慈善园区管委会主任外出,向区委书记请假。获准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区委办公室备案。

(二)人大、政府、政协副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征得各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区委书记请假。获准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区委办公室备案。

(三)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征得区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区委书记请假。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在向区委书记请假前,必须先向区长请假。获准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科级干部外出,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经区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三、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须提前提交相关的外出请销假审批表,写明离(返)时间、外出地点及事由等,并附相关部门安排外出的通知等正式文件材料。

四、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外出考察和交流,严禁干部擅自参加社会机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得把外出作为一种待遇,搞轮流外出,严禁公费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子女等亲属。

五、除区委、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组团考察学习和组织部门的调训外,领导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外考察学习,间隔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六、组团外出,由组织单位提前作出计划,报经区委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事宜,并负责统一办理集体请假手续。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人员,追加顺访城市和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外出时间。

七、凡拟到区外学习考察培训,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本系统、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任务进度,在当前没有重要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提出申请。各部门、单位要避免党政正职同时请假。

八、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原则上不再派遣已离退休干部外出执行公务。

十、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

十一、领导干部外出要注意形象,严于律己,遵守法律,保守秘密,严格落实作风纪律规定,出国(境)要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与利益。

十二、领导干部在外发生安全事件、违纪问题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的事件,要及时向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织部门汇报,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因公外出人员或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结束后,须向区委、政府书面报告考察学习情况。内容包括:外出目的、任务、时间、所经省(区、市)或国家和地区、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外出期间遵纪守法情况、考察学习体会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建议等。在返回后15日内向区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十四、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结束后,须按审批程序及时销假,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十五、领导干部外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擅自离岗,给予问责处理。对虽经批准但外出随意增加人员,追加顺访地区,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外出时间的,给予通报批评;外出违反纪律、有损形象,借外出公款旅游,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委监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十六、纪委监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的监督检查。

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红寺堡区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表

          2.红寺堡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请销假

审批表

          3.红寺堡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表

(两种审批表均可在红寺堡区党建网、红寺堡区政府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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