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 政策文件

关于2018年度罗山保护区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1日
  • 【打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罗山保护区森林高火险期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罗山保护区)森林火灾,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罗山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罗山保护区2018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罗山保护区2018年度森林防火期:全年为防火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罗山保护区全境。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罗山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生火取暖、野炊、烧烤;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产权单位未经罗山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引水管道等;

(六)未经罗山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经批准庙会期间室内生活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八)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罗山保护区实行全境封山。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外,禁止擅自进入罗山保护区范围。在“清明节”期间实行电话预约扫墓和错时扫墓,扫墓时间为7天(2018年3月30日至4月5日)。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罗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罗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实行“三项责任”和“五个一律”。“三项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学校共同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护林员一律依法依规处理;违规野外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八、驻罗山保护区企事业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林区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防火。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罗山保护区设立的管理站、护林点和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罗山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三级以上火险天气,管理局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罗山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站和护林点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护林员、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罗山保护区森林消防队伍必须在职在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临战工作。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罗山保护区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望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十二、罗山保护区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罗山保护区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罗山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0953——5080691。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