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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政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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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争取政策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765


吴忠市红寺堡区争取政策项目资金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红寺堡区各乡(镇)、部门(单位)向国家、自治区、市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红寺堡区争取政策项目资金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的督查考核。组长由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督查室、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协调落实有关事宜。

第三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认定范围

(一)   争取资金认定范围。包括税收返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资金和在各类融资平台上的贷款)。

(二)   争取项目资金认定范围。包括国家、自治区下达项目建设资金(不含粮食直补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国债及国债转贷、专项建设基金、特岗补贴、人头工资、补贴以及经费)。

(三)   争取政策认定范围。包括赴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争取政策、资金或试点示范类工作等。

第四条 考核认定依据

(一)争取资金认定依据为资金指标文件。

(二)争取项目资金认定依据为资金计划和指标文件,额外获得的国家项目资金认定依据为申报文件、批复及资金计划文件。

(三)争取政策认定依据为行程单或国家部委下达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考核认定时限

上争政策项目资金的认定时限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奖励对象

承担争取政策项目资金任务的各乡(镇)部门(单位)

第七条 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月度认定、年中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月度认定由被考核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赴国家部委和自治厅(局)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工作台账及凭证分别报送政府办、发改局和财政局。政府办负责汇总整理申请国家优惠政策统计表、到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工作台账;发改局负责汇总整理争取项目、争取额外获得的项目资金台账;财政局负责汇总整理争取资金台账。发改局、财政局整理汇总后,报送政府办,依据考核办法认定后通报。

年中及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抽查验证的方法,结合月度上报情况、累计认定数额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   自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档案

(二)   考评认定。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审定意见。

(三)   确定奖惩对象。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五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根据红寺堡区每年年初下达的争取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按照“奖励增量”的原则,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单位)不奖不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单位),按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补贴资金占部门争取资金一半以上者不予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年度效能考核中扣1分。

第十条 奖励名额

奖励争取项目和资金先进单位6名:一等奖1名,奖牌1面、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牌各1面,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3名,奖牌各1面,奖金各3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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