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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及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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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33号)和自治区人社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具有红寺堡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缴费期限。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选择100元的财政补贴30元,200元的财政补贴40元,300元的财政补贴50元,400元的财政补贴60元,500元的财政补贴70元,600元的财政补贴80元,700元的财政补贴90元,800元的财政补贴100元,900元的财政补贴110元,1000元的财政补贴120元,1500元的财政补贴160元,2000元的财政补贴200元。

特殊人员缴费:低保人员选择最低档次个人缴费50元,财政补贴80元;村干部个人缴费1576元,财政补贴2364元;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个人不缴费,财政补贴197元。

(四)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有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柜台、银行便民终端、掌上12333、ATM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以及村级延伸代办点使用银行卡缴费等方式。

二、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30元;二档,270元;三档,545元。各类特殊人群缴费及财政、民政补助标准按照(宁人社发〔2017〕133号)文件执行。

(四)缴费方式。

1.缴费方式有银行营业网点柜台、银行便民终端、万村千乡终端、ATM机、手机APP、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以及村级延伸代办点使用银行卡等方式缴费。

2.委托缴费银行代扣代缴,具体程序如下:

(1)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委托银行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选择缴费档次,办理缴费预存款手续。《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遇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协议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已签订的,应足额存储缴费金额,确保缴费期内委托银行完成代扣业务。

(2)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员、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等,由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委托银行营业网点签订《协议》,选择缴费档次,办理缴费预存款手续。

3.村干部代收代缴。

对行动不便或不具备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先由村委会集中收缴并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及信息维护,然后到指定银行缴费。

(五)特殊人员参保。

1.建档立卡人员。自治区扶贫办通过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系统向社保系统推送建档立卡人员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标识,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不再进行特殊人员认定。已经参保登记的建档立卡人员,自行选择相应缴费方式进行缴费;未参保登记的建档立卡人员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每周一将建档立卡户新增人员信息报送扶贫办,由扶贫办推送信息标示后再进行缴费。

2.城乡特困人员。民政、残联及时向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提供除城乡低保人员以外的(城乡低保人员信息由民政局通过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系统推送标识)城乡特困人员详细信息,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及人员身份标识,或由本人持残疾证及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先到民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身份认定标识后,由城乡特困人员自行选择相应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3.户籍不在红寺堡区的人员。本人到居住地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参保信息转移维护,持社保卡或身份证选择相应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动员,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横幅标语、橱窗专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二)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红寺堡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由人社局牵头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单位明确责任、通力配合,确保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顺利组织实施。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在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核对、录入、报送等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参保人员与委托银行签订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最终实现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2.各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指导参保人员办理签订《委托代扣社会保险费协议》、选择缴费档次、足额储存缴费金额等手续。应在缴费期限内充实营业网点人员,开通缴费绿色通道,按时足额代收城乡居民两险缴费。对缴费信息串户、串行等问题及时进行核对更正,按日汇总打印缴费明细表、汇总表,并将两险缴费款项分别存入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私设过渡户。要认真做好征缴收入对账和实缴金额确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载相关缴费信息。

3.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扶贫办、民政、残联、经办银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前做好网络技术、收缴票据和经办网点设置准备,确保收缴工作顺利开展。人社部门要在缴费期内建立居民参保及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参保进展情况周通报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到建档立卡人员应保尽保。缴费期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建档立卡人员参保情况反馈扶贫办,未参加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人员不纳入2018年脱贫范围。

4.对特殊人群或应特殊原因需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要明确专人负责,代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须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指定银行,同时认真核对银行缴费信息,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参保缴费准确无误。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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