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现就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马占斌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金花 教育局局长
黑贵仁 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高建斌 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汤 洪 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兴文 宣传部副部长
杨国文 发改局局长
朱 斌 财政局局长
王 毅 司法局局长
马亚群 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培成 安监局局长
王兴龙 规划分局局长
何献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锁金银 教育局副局长
安世锋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队长
王晓军 运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锁金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和审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校车的管理工作。辖区所有校车必须经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运行。
附件:1.关于建立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吴忠市红寺堡区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4.红寺堡区寄宿制学校周末“错时”放学时间安排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附件1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马占斌 政府副区长
杨金花 教育局局长
黑贵仁 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高建斌 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汤 洪 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兴文 宣传部副部长
杨国文 发改局局长
朱 斌 财政局局长
王 毅 司法局局长
马亚群 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培成 安监局局长
王兴龙 规划分局局长
何献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锁金银 教育局副局长
安世锋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队长
王晓军 运管所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杨金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介入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筹办会务,撰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协调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教育局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红寺堡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2、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辖区学校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学生乘坐校车情况,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
4、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区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公安分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区政府校车安全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指导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指导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做好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用指示牌核发收回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
4、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6、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改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2、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交通运输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的有关工作,参与区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制定区政府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做好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监督指导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运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及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校车行驶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2、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监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督办和问责机制。
(九)规划分局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地方区政府规定,参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质监部门依法履行校车管理监督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4、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综治办
在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过程中,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和落实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区政府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2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关于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学生乘车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难的问题,结合我区学生乘车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学生乘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学生乘坐安全车、放心车。
二、组织领导
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分片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学校组织”的学生接送车辆管理模式。成立学生安全乘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占斌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金花 教育局局长
黄培成 安监局局长
黑贵仁 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高建斌 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汤 洪 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兴文 宣传部副部长
杨国文 发改局局长
朱 斌 财政局局长
王 毅 司法局局长
马亚群 交通运输局局长
浦彦卿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黄培成 安监局局长
王兴龙 规划分局局长
何献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王忠强 红寺堡镇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镇长
郑慧玲 柳泉乡乡长
蔡金钰 大河乡乡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乡长
锁金银 教育局副局长
安世锋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队长
王晓军 运管所所长
苏彦明 南源公司经理
吴风虎 红寺堡区第一中学校长
李军庆 红寺堡区第二中学校长
王晓龙 红寺堡区第三中学校长
齐 刚 红寺堡区第四中学校长
杨克虎 红寺堡区回民中学校长
张治国 太阳山镇中心学校校长
张 财 教育局综治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我区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专线工程日常协调监管工作。交警大队队长安世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副局长锁金银、南原公司经理苏彦明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出台《吴忠市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四章41条(详见附件1)
(二)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运送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中小学生乘上“放心车”、“安全车”。
1、宣传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教育局负责会同公安和安监部门,对中小学校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指导学校上好交通安全课,使师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合理划分学生乘车时段;指导学校按照标识清楚、条规明确的要求制作学生乘车证件。与运输业主签订《学生配载责任书》及《运输学生安全责任书》;指导用车学校完善接送学生工作方案,对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以及学生乘车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的标识牌,督导学校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通行实行全程监控,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与公安部门联合组织临检,建立检查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会同公安和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期间学校周围的人、车疏导。
3、公安分局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以及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负责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所有运送学生车辆车况良好;定期对车辆驾驶人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各项规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做好对客运公司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各中小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杜绝“三无黑车”(无牌、无证、无保险)及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超速、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期间学校周边的交通疏导,确保人、车安全、顺畅、有序通过。
4、交通运输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途经路线加强巡查养护管理工作,及时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安监局对学生乘车安全工作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学生乘车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行为。
6、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加大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监测督导力度。
7、科技和农牧局要加大对农用车及拖拉机的规范管理,督促乡镇村禁止农用车接送学生。
8、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学生的乘车安全负总责,要统筹兼顾,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与运输车辆业主协商调配运营车辆,并与车主签订《安全运输学生责任书》,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线路、定车次。同时还要督促行政村认真组织学生来校乘车,严控学生乘坐不安全的车。
9、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组织公交企业优化线路布局,根据学生分布的地理位置远近,合理调配公交服务区内重点时段班次密度,确保高标准的公交车辆从事运营,做好营运线路、班车和日常的车辆技术状况监督管理。监督客运企业合理调配各线路所需的学生乘车车辆,安排安全、卫生达标、车况良好的车辆承担接送学生乘车运输任务。积极做好车辆调配,落实接送学生专用车,对接送学生车辆在规费上给予一定优惠。协助公安部门加强路查路检工作,对违规接送现象及时纠正,对超范围营运、超载、“黑车”等现象及时查处,坚决打击。
10、交警大队负责对接送学生专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路面管理和监控,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学生接送专用车超载、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的发生。
11、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学生乘车安全管理,与车辆运输企业签订《学生乘车安全接送协议书》,同时严禁本村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
12、学校是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周上好道路交通安全课。专用校车应由学校会同车辆所有人安排随车照管人员,非专用校车在接送学生期间应由车辆所有人安排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安排护送学生乘车工作人员值班表,组织回家的寄宿生乘车,各中小学幼儿园用车单位要加强对接送车辆的监督,车辆在从学校运载启动行驶前,用车学校要派专人查验安全隐患,如发现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驾驶人与《接送车辆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等其他情形的坚决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查处,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接送学生工作方案;各用车学校要与承运企业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校方和承运企业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安全运营责任。做到定时、定车、定人、定座,做好接送车管理台账登记工作。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及时收集学生接送车的有关信息,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经常与学生、家长、驾驶员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并及时制止,及时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确保学生安全。
13、各乡(镇)派出所要把好本辖区范围内的驾驶员资质审验关,依法加强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加强路面监控,严厉打击接送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同时严禁学生骑电动车、摩托车等具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并及时把处置情况抄送给乡镇政府,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14、车辆运输企业对安全运营承担直接主体责任。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将接送方案、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聘用驾驶员协议)及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等材料提交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备案,并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的“学生接送车”标识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要确保接送车辆合法、有年检,能够安全行驶;确保定时、定点接送学生来校返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同时要与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管部门、教育部门联合签订安全运营责任书,同时内部要与车辆驾驶员、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并将责任书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备案监督。在运送学生时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必须在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挡玻璃适当位置放置公安部门统一配发的“学生接送车”标识牌。要加大技防力度,必要时,承运车辆上要装备定位实时监控设施。客运公司要在雨雪冰冻天气采取强有力的防滑措施,保障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运行,如遇严重雨雪冰冻天气,停止车辆运行,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每季度检验一次。
15、乡(镇)综治办要把学生交通安全情况纳入监管范畴,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接送学生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治,对接送学生车辆的接送工作进行监督, 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整改。
四、乘车安排
1、乘车学生范围:红寺堡区第一中学、红寺堡区回民中学、红寺堡区第二中学、红寺堡区第三中学、红寺堡区第四中学、太阳山镇中心小学。
2、车辆安排:由南原公司中心根据各校运送学生数量安排,并按照学生乘坐线路编制运送方案,教育部门监督落实。
3、乘车方式:采取集中、定车、定员、分时运送的方式乘车。集中乘车次数:每周三天(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运送班次:城区每周九个班次,即星期五下午三点、五点、星期六早晨八点、星期六中午十二点;星期天上午十一点、十二点、下午一点、二点、三点;乡镇每周两个班次,即星期五下午五点、星期天下午五点。教育局可根据学校课程安排,每月调整一次学校乘车次序。
4、乘车人员安排:学校对需乘车人员进行统计,制作乘车卡,与家长签订《督促孩子乘车安全协议书》,然后结合行程线路,汇总乘车人数、乘车地点,并抄送公安分局、安监局和交通运输管理中心。
五、经费保障
(一)保障资金项目及金额
公交车周末送学生空返燃油补助资金62.1万元/年;
所需资金从财政每年对教育的转移支付中解决。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的筹措、调度和拨付;发改部门要落实好有关计划;教育部门要督促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加强校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资金落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校车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2、严格资金管理。公交车空返燃油补助,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每学年初实际乘车学生人数配套到位,并按季度直接拨付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考核后按每学期支付运输企业。从2013年起,全面实行校车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制度,由教育部门将各中小学校车运营所需补助资金分学校进行编制后,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健全校车运营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教育部门财务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校车补助经费。
3、强化监督检查。校车运营经费保障机制是区政府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校车运营经费不落实和不按规定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排校车运营补助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并把落实校车运营经费保障责任与使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局,情牵千家万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安监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未能履行职责的,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红寺堡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全面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即依照本办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三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的校车服务原则上由南源客运分公司承担。
第六条:客运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校车运营安全。
第七条:客运公司应当接受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南源客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校车安全保障
第九条: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令),客运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三类客运班线条件,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座位200个以上;客运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客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红寺堡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安全运营。客运公司要合理调配运力,运力不足的乡镇由客运公司自行调剂,确保能满足学生需要。
第十一条: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申报校车运营的学校和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定。
第十二条:校车审批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7座以上载客汽车;
(二)车辆使用年限不能超过8年(含8年),行驶里程未超过20万公里;
(三)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
(四)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年检有效,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车内必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公安局交警大队、教育、运管、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定期通报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及周末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对策。
第十五条:校车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安交警、教育、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校车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掌握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员聘任情况,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校车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
(二)加强对校车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统一校车标识;
(三)对校车及周末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未及时办理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驾驶员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制度;
(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校车及周末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并做好备案;
(三)对幼儿园提出的配置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四)督促红寺堡区南源公交公司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利用校车车载车务通平台随时监管校车运行时间、线路和安全行驶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做好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二)会同教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查审批,并根据行驶线路情况规范校车接送停靠站点;
(三)加强校车及周末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非学生营运、校车非法从事旅客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每季度监管校车驾驶员必须对校车做一次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形成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校车运营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上报乘坐公交车的学生名单,做好学生乘坐公交车护送工作,配合南源公交公司做好学生接送,同南源公交公司签订校车接送学生管理责任书;
(二)建立落实校车及周末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检查制度,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三)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和护送老师值班表,监督校车驾驶员安全行驶,杜绝超员现象。
第三章 学校或者客运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客运公司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应急处置知识、校车安全运营的管理规定等。校车驾驶员岗前的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知和了解校车技能和运营线路情况。驾驶人每月应当接受不少于5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客运公司要对驾驶人教育和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建立教育与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客运公司每月应当查询一次校车驾驶人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公司应当建立校车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情况、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以及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周期不大于3个月,考核结果与经费补贴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客运公司应当建立校车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考核不合格的以及从业资格被吊销的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客运公司应当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预防疲劳驾驶制度。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农村客运班线的延伸和学生寄宿率的提高将会逐步增加对校车的需要,客运公司要健全校车购进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车辆从购进到运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校车购进和退出的平稳有序。
第二十八条:校车应当按照交警、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维护,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校车改型和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校车,不得继续从事校车经营。客运公司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条:客运公司对校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划定运营线路。运行前,客运公司对车辆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签订具体运营区域。
第三十一条:客运公司应当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校车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为方便群众举报,交警大会和教育局专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分别为:5098689、5098270。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监督,公安、交运管、教育部门将校车安全运营监督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台向社会公开,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校车的安全监督,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500元奖励。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学生家长投诉的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三十五条:安监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校车有超员、超速、超载、违规违章操作的,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校车通行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三十八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红寺堡区寄宿制学校周末“错时”放学时间安排表
一、 上半年时间安排
学校名称 | 3月份 | 4月份 | 5月份 | 6月份 | 7月份 |
第一中学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第二中学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下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下午3:30 |
第三中学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下午1: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第四中学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下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1:30 |
回民中学 | 星期五下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注: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回中周末“错时”放学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起试行,春季开学2月份按照元月份执行。 |
二、 下半年时间安排
学校名称 | 九月份 | 十月份 | 十一月份 | 十二月份 | 元月份 |
第一中学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星期六上午11:00 |
第二中学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中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第三中学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中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第四中学 | 星期五中午1:30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中午1:30 |
回民中学 | 星期五下午5:30 | 星期五上午1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星期五中午1:30 | 星期五下午3:30 |
注: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回中秋季开学周末“错时”放学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试行,8月份按照7月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