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驻红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能够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清晰、职责明确。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非法集资识别能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究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及时化解。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集资牵头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按照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各乡镇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效能。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3.建立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负责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4.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综合运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金融办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公安分局
(二)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5.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跟踪、分析各类信息情报,发现、甄别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及时上报。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6.建立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各金融机构
7.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做到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公安分局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
8.对投资理财、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化解处置。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民政局、教育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
9.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依法配合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协助工作。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10.跨地市案件,牵头地区或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11.非跨地市案件,所在地政府部门应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严格依法处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公安分局、信访督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引导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3.推动开展“送金融服务到基层”活动,将重点项目对接、机构产品服务、融资培训辅导、金融惠农政策、财经常识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等送到乡镇,下沉到基层,充分发挥乡镇金融联络员作用,精准对接、形成合力,使基层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加强广告监管,净化舆论环境。
14.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引导广告发布单位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新闻媒体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牵头单位: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15.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牵头单位: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办
参加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加大打击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辖区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做到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一线把关,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三)加强协作。对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抓紧研究出台落实意见和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进度、任务和要求,使各项任务具体化。各配合单位要主动靠前,密切配合,分工落实,尽心履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强情报搜集掌控,及时分析研判涉稳动态和事件走势,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督促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防止恶意炒作,防范负面舆情传播和扩散,营造和谐稳定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红寺堡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附件
红寺堡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 分级响应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信息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对处置
5.1 开展调查
5.2 依法处置
5.3 案件侦办起诉审理
5.4 依法清退财产
5.5 法律指导
5.6 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
5.7 舆论引导监测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以上、以下的含义
6.4 预案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或减少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区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非法集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提早介入、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确保稳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非法集资应对工作中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较大非法集资应对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一般非法集资应对工作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人由红寺堡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信访督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同志组成。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对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2 重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3 较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较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4 一般非法集资是指参与人数1000人以下,或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一般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2 分级响应
根据非法集资应对工作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3.2.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做好应对工作。
3.2.2 应对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吴忠市应急委员会做好应对工作。
3.2.3 应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红寺堡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信息监测
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跟踪、监测、分析各类信息情报,发现、甄别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及时上报本地区、本行业内的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
4.2 信息预警
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等信息,要及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4.3 信息报告
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根据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国务院。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5 应对处置
5.1 开展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调查非法集资起因、过程、后果等工作,摸清集资数额、集资利率、已还本金、已付利息、尚欠本金、资金流向等主要问题。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相互配合,进一步开展应对工作。
5.2 依法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宣布公告取缔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指导、督促集资人限期完成集资款清理和清退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材料、线索,同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等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5.3 案件侦办起诉审理
侦查机关全力侦办案件,及时追逃、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扣押、冻结犯罪赃物及所得,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审判。
5.4 依法清退财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开展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公告,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查封、扣押、保全、清收涉案资产等,并进行拍卖,用于清退集资款。
5.5 法律指导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访及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解释及接访工作,稳定受害群众情绪,听取非法集资参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相关诉求,及时移交涉案线索,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提出相关法律指导意见。
5.6 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
切实做好稳控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处置。
5.7 舆论引导监测
宣传、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面、客观报道发布情况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监测舆情,做好舆论管控工作。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6.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