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驻红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红寺堡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李 焜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杨国文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兴文 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徐万学 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生鹏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 斌 财政局局长
浦彦卿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虎治亮 林业局局长
王贯举 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杨金花 教育局局长
王 毅 司法局局长
何 明 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周 青 民政局局长
吕振中 信访督办局副局长
俞 新 公安分局副局长
何献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王忠强 红寺堡镇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镇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乡长
蔡金玉 大河乡乡长
郑慧玲 柳泉乡乡长
刘 劼 农村信用社理事长
李向荣 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行长
彭学礼 邮储银行红寺堡支行行长
孙建宇 宁夏银行红寺堡支行行长
保立贵 汇发村镇银行行长
刘攀锋 电信分公司经理
马 宁 移动分公司经理
马汉平 联通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杨国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处置工作;做好与自治区、吴忠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负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舆论氛围。
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审判、执行工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的财政资金安排,给予必要经费保障。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处置工作。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做好工业和商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司法局: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法制宣传和普及,做好司法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
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民政局:负责做好民政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
信访督办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
公安分局:依法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做好立案侦查等工作,定期向红寺堡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全区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做好非法集资应对处置过程中社会维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负责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宣传广告,依法加强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管,协助、配合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查处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建立本地区处置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加强与红寺堡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定期沟通联系,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相关工作信息。
各金融机构: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外汇等方面的有关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个人的金融资产进行监测。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加强预警监测,依法监控移动通信工具传播非法集资广告问题。协助、配合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处置工作。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