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群聊功能更加方便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但如果在群聊过程中交流肆无忌惮、恶语相向,也许就会给他人和自己带来麻烦。11月1日,柳泉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矛盾纠纷,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
近日,柳泉司法所处理一起因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矛盾纠纷,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后,苏某来和赵某是同村村民,苏某来现年56岁,赵某现年58岁,苏某来在微信群里语音辱骂赵某,赵某听见后非常生气,于是赵某到苏某来家中找其理论,二人发生激烈争执。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邀请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调解员给当事人耐心讲解了侮辱、诽谤他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相应责任。经调解员耐心劝解后,帮双方化解了矛盾,最终,苏某来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当场向赵某赔礼道歉,二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一旦触碰“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各类聊天软件、社交媒体等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微信群发布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言论,有损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导致他人的社会地位在相对范围内降低,构成名誉权的侵犯,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影响范围更大,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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