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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4·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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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4·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20251021日,接到吴忠市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吴安委办督字2025〕10号)反馈2025498时许,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水车司机杨*驾驶单桥水车陷入项目施工现场泥地在用铲车拖车时,拖车绳断裂,将杨*左侧脸部、头部砸伤直接损失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马涛同志组长,纪委监委、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的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4·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4·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压实,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致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红寺堡区2025年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建设单位为大河乡人民政府,中标企业为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7955225.16元,工程2025213日开工建设,2025424日竣工,工期70天,建设内容为田块整治、地力提升、机深翻土地11068亩,施肥2214吨;农渠拆除157.85公里;新建9.9万立方米蓄水池1座、7万立方米蓄水池1座;改造3.9万立方米蓄水池1座;首部加压泵站2座,改造首部泵站3座;铺设Φ315~Φ110UPVC管道163.78公里,Φ75PE96.52公里,Φ16滴灌带8097.84公里,配套各类建筑物2482座;安装首部自动化控制系统5套、智能阀门控制器565套、电动阀672套、土壤墒情监测仪1套、压力补偿式滴头 8816个,整修田间生产路3公里。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

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7年,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680******企业注册资本4000元整,实缴资本4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成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物资供应;深浅机井施工及维修;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防控开展经营活动)。

2.劳务分包单位

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泰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成立于2021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海悦嘉园9号综合楼******室(自主申报),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房屋拆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监理单位

宁夏恒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6930,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55号宝湖湾**号楼***室,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相关单位承发包关系

2025217日,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3039800元,主要施工内容为龙泉7m³蓄水池、龙泉2号、3号泵站工程劳务。2025225日,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找到卢**,让其联系找水车洒水,卢**微信联系到水车司机杨**,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给7m³蓄水池施工项目洒水。2025498时许,**安排其子*去工地驾驶洒水车,期间洒水车因陷入施工现场泥地,用铲车拖拽时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事故。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49日上午8时许,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项目(7万方蓄水池)工地工长张**电话通知洒水车司机杨*给工地上洒水,杨*驾驶车辆陷入泥地中,找来铁锹在陷入车轮处挖了约10分钟左右车辆仍无法驶出泥地,这时杨*联系工地上铲车(型号50)帮忙拖车,随即杨*找到施工负责人罗**借了拖车用的绳子和工地旁边找的一个铁棒(固定绳子与拖钩),将拖车绳连接在洒水车和铲车上,在拉动的过程中,拖车绳与连接铁棒滑脱,铁棒飞出贯穿洒水车的前挡风玻璃,将杨*的头部和脸部砸伤,**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杨*送到红寺堡区人民医院救治。                     

图一:涉事车辆前部

图二:涉事车辆侧面

图三:涉事车辆后面

(五)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水车司机杨*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杨*送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后转入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救治。

(二)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河乡人民政府项目负责人要求监理单位宁夏恒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责令施工单位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河乡人民政府及监理单位汇报该事故的经过、伤者伤情、处理进展等情况,督促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伤者后续治疗及赔偿方案。2025616620,大河乡人民政府多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伤者*协调解决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2593日、2025916,大河乡人民政府2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杨*进行协调,最终杨*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初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前期垫付杨*23万医疗费的基础上再向杨*一次性赔付56万元,由于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分批次支付赔偿费用,杨*不同意,所以书面和解协议一直未签订;20251020日,大河乡人民政府协调双方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由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伤者杨*各项费用共计79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安全意识淡薄,未使用专业拖车设备,违规使用尼龙布带和铁棒拖拽车辆,致使在拖拽过程中铁棒滑脱反弹造成自己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未落实进场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未对进场从事洒水作业司机杨*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身份证号:622701********237X红寺堡区2025年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建设项目洒水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身份证号:642223********5331),红寺堡区2025年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管理职责,未核实洒水车司机驾驶资格,未对进场从事洒水作业司机杨*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身份证号:371502********9788),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红寺堡区2025年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身份证号:152123********5826),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定期检查未落实进场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未及时全面督促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宁夏恒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红寺堡区2025年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监管过程中未对中标企业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资质进行核对,未对施工现场洒水车进行有效检查,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项目建设单位处理建议

大河乡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项目监管负有责任,建议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事故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宁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岗前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菏泽市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施工安全管控。大河乡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水利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力度,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泉村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

4·09”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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