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699红寺堡至泾川(宁夏境)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6〕10号)精神,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用)者合法权益,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道699线红寺堡至泾川(宁夏境)公路工程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国道699线红寺堡至泾川(宁夏境)公路工程红寺堡段(K0+000-K59+138),总体由西北向东南布设,路线起点位于京藏高速红寺堡北互通立交与国道344线平交口处,经过红寺堡产业园和弘德、甜水河、朝阳、红海、白墩、东川、中川、南源、洪沟滩等村后,沿罗山自然保护区西侧布设进入同心县,路线全长59.138公里。
二、项目占地面积、地类
项目总占地面积203.87公顷,其中原公路用地51.778公顷,新增用地152.092公顷(农用地147.759公顷,建设用地1.071公顷,未利用地3.263公顷),具体数量及位置以项目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公告发布之日后,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红寺堡镇、新庄集乡、柳泉乡等部门(单位)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五、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用)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国道699线红寺堡至泾川(宁夏境)公路工程红寺堡段地理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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