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处置的夹缝资源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系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与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处矿权之间形成的夹缝资源,位于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资源储量102.39万吨。
二、处置要求
本次处置的夹缝资源委托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实施,报名、费用缴纳、竞价等事宜由意向受让方与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接,按其要求办理即可。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在交易前(挂牌截止日)仅负责组织意向受让方对处置资源进行实地查看。
公告及报名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9日
挂牌起始价:133.1万元
保证金总额:133.1万元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到达现场勘查标的,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参与竞价、退回标的资产、阻止交易协议签订、拒付价款及服务费、拒绝后续过户移交以及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
3.标的物按现状转让及交付,标的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
4.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申请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协议》;并于《资产交易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最终受让方需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协议》的约定进行资产移交和产权变更,并按照转让方要求对处置的夹缝资源与“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统一规划联合开采。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如遇需拆解、切割、爆破等,须经转让方同意后开始施工,并承诺按相关施工的规范要求,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确保资产存储地点硬件设施不受损害。
8.本项目标的整体转让。
9.资产移交完毕后,最终受让方作为资产的完全控制方和使用方,在资产使用、开采、运营过程中所发生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事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最终受让方独立承担。转让方除在本协议及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承担前述事宜引发的任何责任。
10.其他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处理。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竞买。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一)保证金保证事项。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二)保证金处置方式。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9)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10)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2.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3.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六、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协议》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2.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协议,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次资源处置是为了消除夹缝资源处重大隐患,避免资源浪费,受让方取得该处资源后,因夹缝资源规模较小,达不到采矿权设置条件,转让方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确保资源科学合理开采,受让方须与“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人协商联合开采,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不得设置损害双方利益条款、不得设置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等,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制约影响正常开采活动。待协商一致后,转让方协助将该交易资源纳入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范围,进行开采范围变更登记。
4.受让方取得该处资源后,现场开采、装卸、运输、清理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资源开采结束后,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5.标的转让后,转让方应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受让方理解并同意,该变更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相关审批机构的决定及“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人的配合,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变更登记无法完成,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