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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学生校服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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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学校、直属中小学、公(民)幼儿园:

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学生校服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51112

吴忠市红寺堡区学生校服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寺堡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与合法权益,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财〔2025135号)《吴忠市教育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采购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吴教发〔202516号)及《中共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寺堡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党教办发〔2023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穿着的服装,旨在标识学生身份、体现学校文化与育人功能,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红寺堡区所有中小学公(民)幼儿园。

第四条 校服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自愿购买、规范采购、多方参与、质优价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区校服管理政策,对各学校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将校服管理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及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内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校服质量协同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检查。协调处理各学校在校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理相关投诉举报。设立并公布校服监督渠道(红寺堡区教育局0953-5098270、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953-5091800),接受社会、学校及家长的监督。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服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校职责。学校承担校服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本校校服管理工作制度,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代表等组成的校服选用组织(可称为校服管理委员会),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校服选用组织负责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监督及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校服管理档案,对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采购文件、成衣样品、检验报告、验收报告、公示材料、投诉处理记录等)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校服采购周期。

第三章 选用与采购

第八条 选用采购原则

(一)自愿原则。校服选用采购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学校在启动校服选用工作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家长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与家长深入沟通,须征得起始年级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捆绑销售。

(二)适用原则。校服配置应遵循“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适度原则,充分考虑下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面料、套数、价格。原则上每生采购不超过2套(冬装、春夏秋装各1套)。不得在校服之外采购年级服、班服等,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采购校服,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多套数现象发生。

第九条 选用采购程序

(一)学校集体决策。校服采购工作须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采购年级、款式、套数、最高限价、供应企业服务年限等),制定详细的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

(二)确定供货企业。校服选用组织可通过公开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货企业。应对意向企业进行资格及资料符合性审查,企业须证照齐全,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质量保障能力与售后服务能力,无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由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按照“质优价宜”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得票最高且超过投票数一半的企业为最终供货企业。

(三)公示采购结果。应将拟确定的供货企业名称、校服款式、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在学校公示栏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采购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合同应明确校服款式、面料成分、数量、各单品价格、执行标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售后服务条款及学校拥有校服款式的无偿使用权等。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为13年,建议一学年一签,每年续签合同时需进行年度履约评估且保持价格不变,合同服务期满后须重新组织采购。选用周期内应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小学不低于6年,初中、高中不低于3年。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条 质量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标明。主要标准包括《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5296.4)《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 28468)等。

第十一条 执行“明标识”制度。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纤维成分、规格型号、洗涤维护方法、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并核对成衣标识。

第十二条 落实“双送检”制度。供货企业须在每批次产品出厂前,自行将代表性样品送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学校应在企业送检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随机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学校送检应在企业送检之后),送检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或变相转嫁。

第十三条 落实留样封存制度。学校须对每批次校服抽取至少2套(件)作为样品,经供货企业、学校代表和家长代表共同确认后封存,并妥善保管至该批次校服质保期结束,作为质量复查复验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争议处理。学校在验收或后续使用中发现校服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供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换货等处理。家长或学生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可通过本细则第五条公布的监督举报渠道反映。

第五章 价格与帮扶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校服价格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通过采购竞争机制形成,最终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本地市场同类型、同档次服装的平均价格。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校服采购、管理等职权便利索取回扣、擅自提价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学校应将校服采购的最终价格、款式、面料成分、供应商等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收费方式。建议由企业直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可由学生或家长根据学校提供的指引,直接向校服生产企业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不建议由学校代收。

第十七条 建立关爱帮扶机制。提倡校服生产企业或社会爱心人士向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子女、脱贫户监测户家庭等特殊群体学生捐赠校服,但学校应事先对捐赠校服质量等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与反馈。学校须对校服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及关键环节(如选用组织构成、采购方案、企业资质、中标结果、合同条款、检验报告、收费标准等)实行信息公开,通过学校公示栏、公众号、家长群等渠道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将结果作为后续采购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协同监管。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校服产品质量及收费情况检查,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建立校服生产企业质量“黑名单”制度。对在校服供应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在区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执纪问责。各学校应明确并公开校服问题反馈渠道,教育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并回复。若发现在校服采购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审批、违反程序、暗箱操作、索拿卡要、收取回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学校和个人,教育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纪委或司法机关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应依据本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校服管理工作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2日(即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