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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某小区A区“7·21”高空 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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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12140,红寺堡区某小区A28#楼楼顶一工人作业时,不慎从通风井坠落,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红寺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做好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马涛任组长,纪委监委、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为成员的红寺堡某小区A7·21高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

调查组认定红寺堡区某小区A区7·21高空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压实,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7211920分许,宁夏某建筑公司施工班组长李某清与7名工人在红寺堡区某小区A28#楼楼顶开始炉渣铺设作业。布置完楼顶工作后,李某清便下楼操作铲车运送炉渣,约2140分,他听到有物体坠落的声音,立即通过对讲机联系楼顶的工人兰某某,询问:“上面什么情况?是不是有东西掉下来了”。兰某某查看后回复:“楼顶少了一人,杨某不见了”。闻讯后,李某清迅速赶往28#楼西单元查看情况,并同其他工人从楼顶逐层向下搜寻杨某。从17楼顶至一楼均未发现其踪迹,最终众人在一楼的风机口发现杨某坠落在负一楼的夹层中。经120现场查看杨某受伤情况并进行抢救,经现场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经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倾向于高坠死亡的尸体征象。

(二)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杨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班组长李某清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上报至宁夏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李某随即向红寺堡区住建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两部门接到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在此期间,死者杨某家属拨打110报警。120救护车于7212226分抵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迅速查看伤情并实施抢救,但经现场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最终宣布杨某死亡。

)善后处理情况

722日,宁夏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向死者配偶杨某前支付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60万元,并取得死者配偶杨某前及其亲属谅解书。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在楼顶通风井洞口未设置有效的物理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死者杨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识别现场危险源,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认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远离无防护的洞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宁夏某建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未对进场从事高处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完整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督促员工执行安全规定(管理松懈),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管理责任未压实。

)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杨某(身份证号:64222219*******288宁夏某建筑公司作业工人。死者杨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识别现场危险源,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认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远离无防护的洞口,未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追究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李某(身份证号:64030019*******01X),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小区A三期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组织高处作业,未能压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李某德(身份证号:64032119*******017),宁夏某建筑公司红寺堡区某小区A三期项目安全员,作为某小区A三期项目28#楼安全员,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高处作业缺乏有效监管,未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吕某某(身份证号:64032419*******519),宁夏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承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宁夏某建筑公司作为红寺堡区某小区A3期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全面督促施工现场排查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四十第四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某监理公司。作为红寺堡区某小区A3期项目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未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及时治理工作行严格监督,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行业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好项目监管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项目监管负有责任建议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事故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宁夏某建筑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水平,加强对建筑领域参建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类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

(三)筑牢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线。安全生产是生命线也是责任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红寺堡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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