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5·11”高空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2025年5月11日17时40分许,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施工人员在浇注水泥边窗作业间隙不慎从楼上坠落,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损失1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吴忠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第12期《领导批示办理通知》作出批示。红寺堡区委、区政府要求,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马涛同志为组长,纪委监委、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为成员的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5·1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5·11”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压实,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1.项目整体情况
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侧项目是由银川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103955.1平方米,框架结构。
2024年3月8日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非国有投资发包备案方式成为了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侧项目总承包方,总工期655日历天。2024年3月15日,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将红寺堡金域名庭北侧项目19#、20#楼施工劳务分包给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暂定462万元。
2.事故项目情况
红寺堡金域名庭北侧项目20#楼劳务由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2025年5月11日,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对一单元四楼窗洞进行浇筑,楼体外部未设置安全网,施工人员李**未佩戴安全带。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银川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7260,注册资本4600万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注册地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名都C区S1商业楼6号,法定代表人为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1999年4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509P,注册资本5140.0846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173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及拆卸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交通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矿山工程、通信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景观的设计及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及技术咨询;荒漠治理及植被恢复;施工劳务;房屋及设备租赁;建筑门窗制作及安装;建筑材料销售;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销售;苗木、花卉、草坪及林草种子的培育、生产及销售;园林器具、节水灌溉材料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土石方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劳务单位
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EW9U,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团结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田**,经营范围: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生洁具、厨具、家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监理单位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28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47995万元,成立日期:1998年6月29日,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座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相关单位承发包关系
2024年3月8日,建设单位银川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与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签订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侧项目总建筑面积127577.9㎡(含事发20#住宅楼),合同总价款306186960元,由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施工建设。2024年3月15日,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未约定劳务分包相关条款,对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侧项目19#20#楼建筑面积17755.5平方米除屋面防水、外墙涂料、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劳务。具体: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内外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工作一次性劳务承包。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1日17时40分许,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施工作业人员李**、余**、高**三人对金域名庭小区20号楼一单元4楼窗子两侧柱子浇灌混凝土,在作业间隙,李**让高**再搅拌点混凝土把构连柱浇灌完,让余**把两轮推车上剩下混凝土拉到浇灌的窗户旁边,推车距离窗边1米左右,李**一只脚踩在没有防护设施的窗台上,一只脚踩在架子(马凳)上,马凳高出窗台15厘米,李**手扶着内侧墙,头伸出窗外不小心掉入一楼门庭顶上。余**急忙喊一起干活的工友,并且立即到二楼查看掉下去的李**,现场看到李**嘴、鼻子还有后脑勺在流血,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余**和史**拉着李**的手,并按照120医生电话里说的方法一直喊李**名字,6分钟左右120救护车到现场,查看李**受伤情况并进行抢救,经现场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发现死者李**在进行临边窗台二次混凝土浇筑时未佩戴安全带,周围也无其他可靠固定点系挂安全带,坠落点位于20号楼四楼掉落至门庭顶部,坠落高度6.8米,四楼以下楼外未设置安全防护网。

图一:20号楼外围照片

图二:20号楼一单元四楼施工现场照片

图三:20号楼一单元李**坠落门庭顶部照片
(六)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劳务负责人张**,张**电话上报了田**和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北区生产组长施**,施**电话上报给项目经理李*。同时120救护车到现场,查看李**受伤情况并进行了抢救,经现场医生(吴**、海**)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5月11日晚上,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死者母亲马**支付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6万元,并取得死者母亲马**及其亲属谅解书。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李**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周围无其他可靠固定点系挂安全带,严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具体工作区域且人员数量不足;临边作业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
2.劳务承包单位: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进场从事高处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完整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工人不使用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李**(身份证号:640324********3315),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严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的。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田**(身份证号:640324********3615),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管理职责,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工程劳务承包,未认真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3.陈**(身份证号:640103********1856),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将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区项目的施工劳务作业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李*(身份证号:642223********0813),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监督劳务承包企业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对安全员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且管理混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事劳务承包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巡检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生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1、3.0.3、3.0.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未及时全面督促施工单位排查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北区项目监理单位,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对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进行核查;未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好项目监管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项目监管负有责任,建议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事故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宁夏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审核劳务清包单位资质,依法发包,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加大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力度,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
红寺堡区金域名庭小区“5·11”
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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