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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夏宁春能源有限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发布机构: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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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人社202484


关于宁夏宁春能源有限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宁夏宁春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宁夏宁春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第次会议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你公司部分岗位无法实现标准工时制度,为规范你公司职工工时制度,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及原劳动部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宁劳人〔护〕字〔1995120号)文件之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如下: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为:站长、统计员、班长、操作工、收银员、洗车工

、以上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三年(从202482日起至202781日止)。到期后,如需延期,需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出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复加强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接到本批复后,应当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本批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批复中涉及的相关岗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具体操作办法,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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