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两卡”是指:电话卡和银行卡。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储蓄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等)。
二、严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提供给他人或自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买卖、使用银行卡、手机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逃避打击的涉“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买卖、出租、出借的涉“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落地核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953-5098252
举报地址: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反诈中心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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