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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0-03-16 来源: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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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红寺堡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2020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9〕6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等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20自治区安排红寺堡区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470万自治区资金10万元(其中工作经费3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园区和行政村

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35.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资金35.372万元)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田搬运、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 15 大类 32 个小类 99 个品目(详见附件1)。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要优先保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机械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1.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补贴额,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 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2.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25 万元。

3.自治区支持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三星级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高效植保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水稻直播机、蔬菜移栽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6.红寺堡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可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红寺堡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红寺堡区财政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账户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二)操作流程

  1.发布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3.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农户可使用农机补贴手机 APP 办理补贴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 2 套(2 台拖拉机主机,6 台配套农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 10 套(10 台拖拉机主机,30 台配套农具)。

4.补贴资金兑付。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经费  

自治区安排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的基础上,红寺堡区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 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手机 APP 等开发、维护和农机补贴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交通费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了确保我区2020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如期完成任务,成立了红寺堡区2020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马金鑫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建斌  政府办公室主任

      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马亚群  财政局局长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杨飞鹏  宣传部副部长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吕振中  扶贫办主任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蔡金玉  红寺堡镇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镇长

      大河乡乡长

  段立栓  新庄集乡乡长

  郑慧玲  柳泉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农村李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协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业农村局、财政以及各乡(镇)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机一码”、物联网管理和手机 APP 三网合一技术。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结算兑付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公告在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 号)精神,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继续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红寺堡区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9535091886,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35098510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投诉电话0953-5098832;投诉受理邮箱:hsbnjz@163.com。

(五)开展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附件:1.2020 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3.宁夏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 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 大类 32 个小类 99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圆盘耙

1.2.2 起垄机

1.2.3 灭茬机

1.2.4 筑埂机

1.2.5 铺膜机

1.2.6 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 免耕播种机

2.1.6 铺膜播种机

2.1.7 水稻直播机

2.1.8 精量播种机

2.1.9 整地施肥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 撒肥机

2.4.3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埋藤机

3.1.3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杆喷雾机

3.2.2 风送式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割晒机

4.1.2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 蔬菜收获机械

4.3.1 果类蔬菜收获机

4.4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 薯类收获机

4.5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 割草机

4.5.2 搂草机

4.5.3 打(压)捆机

4.5.4 圆草捆包膜机

4.5.5 青饲料收获机

4.6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风筛清选机

5.2.2 重力清选机

5.2.3 窝眼清选机

5.2.4 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4.1 谷物烘干机

5.4.2 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1.2 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 水果清洗机

6.3.3 水果打蜡机

6.3.4 蔬菜清洗机

7. 农用搬运机械

7.1 装卸机械

7.1.1 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 喷灌机械设备

8.1.1 喷灌机(卷管式)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揉丝机

9.1.4 压块机

9.1.5 饲料(草)粉碎机

9.1.6 饲料混合机

9.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 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 孵化机

9.2.2 喂料机

9.2.3 送料机

9.2.4 清粪机

9.2.5 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 挤奶机

9.3.2 贮奶(冷藏)罐

10. 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 增氧机

11.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残膜回收机

11.1.2 沼渣沼液抽排设备

11.1.3 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5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6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平地机械

12.1.1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 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 电动卷帘机

13.1.2 热风炉

14.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 养蜂平台

15.2 其他机械

15.2.1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 农业用北斗终端

15.2.3 驱动耙

15.2.4 旋耕播种机

15.2.5 秸秆膨化机

15.2.6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7 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如同意该补贴对象退货,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 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如已报 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在《农机购 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后,县农机部门删除该 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二、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同意,补贴对象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持退款银行票据经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的申请退货栏目中查找该购机者,并申请退货。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馈县农 机部门后,购机者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接受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所购机具享受补贴后,如私自与供货企业达成退货协议,未退还补贴资金,擅自退货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向该供货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


  

附件3

宁夏销售机具基本信息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章):

  

信息栏目

名称或数据

备注

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及名称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购机销售日期

     年     月    日


购机者所属地区


县(市、区)



购机者姓名



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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