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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转发,我局参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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