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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4-11-26 来源: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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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填表人:白玉花  联系电话:09535092215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1

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督查检


行政检查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城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城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

两个月月一次

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倩《等级证书》的行为;

()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交通运输局

两个月月一次

3

对客运出租车企业检查

行政检查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交通运输局

两个月月一次

4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修订)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项目。

道路运输执法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


交通运输局

两个月月一次

5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0年修订)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合法装载责任,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营运;()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按规定缴纳税、费;()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并检查落实;()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交通运输局

两个月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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