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作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
一、委托权限:受托方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必须经委托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受托方不得将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内容和行为,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二、委托事项: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日常监督、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 开展职业及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7. 受理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8. 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2023年7月26 日至2025年7月25日
四、委托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五、受委托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