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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授权委托书
时间:2025-10-28 来源: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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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

负责人周治强  职务:局长

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前进街与六盘山路交叉口西260

受委托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康龙  职务:主任

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族街南侧郭南浦路东侧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已正式委托吴忠市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其在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执法的执行机构。有关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权限和期限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

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行政监督执法权限

1.参与制定并具体实施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划、计划,研究制定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

2.受理督办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3.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托育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4.开展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委托行政监督执法期限:五年(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委托期限终止)。

二、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及时协调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的责任

1.受托方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2.受托方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3.受托方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材料、时限、审批流程等必须合法合规,作出的行政决定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委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委托事项需变更或终止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二)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委托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妥善处理完毕已委托的执法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效。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和吴忠市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保存一份,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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