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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58/2025-00075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12-30
名称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关于2025年12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关于2025年12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12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30202316日(5工作日)。

联系电话:0953-5098502

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大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孤山2-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

宁夏心士成矿业有限公司

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设计年开采规模为100t/a,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一个面积0.2725km2的采矿区、洗车平台、堆土场,以及运输道路。项目总投资3420万元,环保投资共计223万元,占总投资的6.52%。,主要用于施工期的生态环境、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等。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尾气。采取措施为运输道路硬化,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开采、二次破碎扬尘、钻孔爆破废气、运输扬尘、排土场扬尘以及设备燃油废气。项目采取强化采矿区环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环保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制定合理采装计划;规范定期洒水,严格执行湿法作业;爆破前后经高压水喷淋降尘及水袋湿法作业等措施后,采区粉尘的排放浓度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保养,污染物排放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心士成红河建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拉运至红寺堡大河乡污水处理站处理。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主要是机械设备噪声,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设备;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及时清理车辆粘带的泥土,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分类堆放,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生活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置。剥离产生的表土堆放至排土场暂存,用于生态恢复,边开采边复垦。

运营期产生的废雷管由爆破公司当值人员当场回收处置,废机油委托宁夏照发工贸有限公司到矿区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后带走废机油,不在矿区储存。废石边开采边复垦,废石全部回填。剥离产生的表土堆放至排土场暂存,用于生态恢复,边开采边复垦。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严格按照施工红线划定范围施工,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施工作业范围,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开挖的土石方采取遮盖及洒水抑尘措施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的原则,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减少材料及施工过程的临时占地;施工过程严格控制施工机械、车辆及员工的活动范围,禁止员工到项目占地以外的其它区域活动等。

运营期落实生态管理人员的职能;加强施工管理,把矿山运行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植被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废”管理,在重视生产的同时,采取有效的“三废”治理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开采过程中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对排土场进行治理。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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