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拟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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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大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冀宁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平方米家具木饰面项目 |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产业园A-9号车间 | 宁夏冀宁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宁夏汇岩达环保节能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使用外购中密度纤维板、复合面料等进行加工,主要包括刮胶、贴合、切割、封边等工艺,无需打磨、喷漆,投产后形成年产36万㎡木饰面,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万元,占总投资的7.64% | 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木工切割粉尘及刮胶、贴合工序使用热熔胶产生的有机废气。对于切割粉尘,应设置集气罩将切割工序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于刮胶、贴合有机废气,分别设置封闭式刮胶操作间、贴合操作间,通过负压收集将有机废气汇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装置集中处置,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标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限值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卫生设施,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由宁夏弘德慈善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车间生产各类设施和风机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采用消声、减振、隔声等防护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暂存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分区安全存放,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