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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70/2023-00030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新民街道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2-01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更新改造兴盛片区白墩小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更新改造兴盛片区白墩小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有效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增长与服务业长足发展,解决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多、商业分布不规范等实际问题,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兴盛片区白墩小区住宅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红寺堡区兴盛片区白墩小区。(光明巷以东、前进街以南、燕然路以西、团结街以北。)

二、征收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各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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