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有偿收回位于红寺堡镇光彩村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位于红寺堡镇光彩村,东至现状农林用地、西至现状生产路、南至三干渠林带、北至盐兴公路林带。
二、收回面积
面积26.76公顷。
三、规划用途
规划用途为红寺堡汽车交通物流园及牛羊活畜交易市场用地。
四、补偿标准
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红政办规发〔2020〕4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土地承包价退还剩余年限承包费并对土地开发投入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实施部门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在收回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
七、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收回实施部门签订收回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八、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