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有偿收回位于康济路东侧兴旺村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位于红寺堡镇兴旺村,四至范围:文化街以南、金水街以北、康济路以东、丹霞路以西。
二、收回面积
面积416.17亩。地类为水浇地、园地、其他草地。
三、规划用途
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补偿标准
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标准对使用权人予以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五、实施部门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在收回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
七、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收回实施部门签订收回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八、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