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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63188
文号
红政征字〔2017〕6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8-03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区政府决定对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进行征收改造。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62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红寺堡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一期120户。

  二、征收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实施时间:201787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1687日至9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征收时限自动延期)。

七、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各征收区现场办公点与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红寺堡区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783

红寺堡区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

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精神,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整合城市建设用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控制区范围内平房住宅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以及城中村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及《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统筹、合理布局,以人为本、利益共享,依法征收、公平公开,让利于民、和谐稳定原则。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负责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红寺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审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新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土地及房屋(东至太阳山路,南至生产路,西至扬黄路,北至东区供暖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以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11号)文件规划的面积认定(庭院经济地1.1亩,宅基地0.4亩),超出规划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权属认定以国土部门农村宅基地确权地籍登记表为依据。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按其意愿,在以下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价+评估价10%予以补偿。货币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不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除主房、附房、杂房外,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政府新建安置小区和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供被征收人选择,以相应的调换系数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政府新建安置小区的,按照政府统建安置房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偿内容、标准和支付期限、方式

一院一户的,征收宅基地按照每1分地调换安置楼基准楼层41m2;超出4分宅基地的部分,选择产权调换的每1分地调换安置楼基准楼层31m2,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分地补偿现金66000元。

一院多户的,经住户协商同意,可参照上述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按照认定的占地面积每1分地调换安置楼基准楼层34m2

各楼层的调换面积按照相应楼层系数调换(具体调换系数见《红寺堡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楼层置换系数表》)。

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主房补偿400/m2、附房补偿300/㎡、杂房补偿200/㎡。容积率超出0.8的部分不予补偿。

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8m(含2.8m)的为主房(含钢架结构彩钢房);房屋前墙高度在2.2m(含2.2m)—2.8m的为附房;圈棚、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2.2m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

被征收人选择自购城区普通商品房的,依据购房合同,按协议价与开发商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结算价格按照政府统建安置住房基准楼层成本价2535/m2执行。

产权调换后不需要调换的部分,房屋面积差在50m2以内的,按照政府统建安置楼基准楼层成本价2535/m2由房屋征收部门退还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差超出50m2的部分,按照1500/m2退还被征收人。

六、过渡方式、期限和补助办法、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除享受搬迁费和奖励政策外,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享受搬迁费和奖励政策外,给予三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0.8

的部分不予补助),主房每平方米补助12元,附房每平方米补助8元,杂房每平方米补助5元。

2.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土地实际房屋调换的面积和过

渡期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七、奖励与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面积每分地奖励4000元;在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面积每分地奖励2000元;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奖励资金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优惠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所选住宅面积(不含营业房),根据2017年与2015年房屋销售差价,给予购房补贴100/ m2;被征收人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外,调换产权面积不再缴纳契税,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安置住房的增容费和管道建设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产权的认证

1.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凭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政府及其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当征收部门认定被征收房屋有重大产权纠纷的,可以停止办理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手续,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再行办理。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三)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实施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以20154月航拍图片为依据)。

3.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寺堡区红海村第二次移民搬迁点(朱庄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本方案由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红寺堡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和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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