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 征地拆迁
索引号
640303001/2016-51122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棚改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1-1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见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步伐,鼓励引导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区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政策,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平台搭建等基础性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群众自愿。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改居民的意愿,由棚改居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要依法依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提高奖励标准、开发企业让利和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其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棚改居民通过政府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的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激励政策

(一)现金奖励。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4000元/分地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现金奖励。

(二)贷款支持。对棚改居民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快速放款。

(三)税收优惠。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等。

(四)民生保障。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四、操作模式

(一)搭桥服务

1.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通过与各商品房开发小区竞争性谈判确定房屋最高限价,建立商品房房源库,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根据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自主购买安置住房。

2.拟申请入库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或期房,并承诺房屋销售价格严格按照谈判确定的价格执行。

3.入库房源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4.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期房,超过规定过渡期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承担。

5.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的房源信息或违反约定,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曝光,并取消参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资格。

(二)资金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补偿后自主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直接结算购房款。

2.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的,购房款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按照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被征收人购房价款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余额部分按照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加强政策引导,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征收协议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