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简介
宁夏位于西北内陆地区,东邻陕西,北部和西部与内蒙古毗邻,南部与甘肃接壤。拥有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少酷暑、秋凉较早、日照充足。宁夏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丝绸之路”要道,北部引黄灌区,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素有“塞上江南”的美誉。古老的黄河文明,神秘的西夏历史,浓郁的回乡风情,雄浑的大漠风光,构成了多姿多彩的旅游资源。宁夏于200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21年底,全区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98万人,占总人口的13.52%,65岁以上老年人口73万人,占总人口的10.07%。全区登记养老机构134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13个、农村老饭桌648个,养老床位共3.2万张。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不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服务发展机制从政府举办为主,向放开市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竞相发展转变;养老服务模式从针对特殊困难老人的补缺型福利服务,向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转变;养老服务形式从机构集中照料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转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补齐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培育品牌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互联网+养老、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方面入手,不断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取得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养老服务业既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在视察宁夏时擘画了“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这些都为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我们热诚欢迎全国各界朋友到宁夏投资养老服务业,共享发展机遇,共创美好未来!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投资审批流程
(一)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统一核对为“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履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民政或审批服务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征求本级养老服务部门意见。养老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同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予以批准,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由各级民政部门申办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具备条件的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运营的,应坚持公益属性,运营方参照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的条款依法申请登记,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投入资产不能作为举办者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
4.其他申请养老机构登记。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4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且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一院一档”对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查书面备案材料,现场核查养老机构资产及安全运营情况,并要求未达到备案条件的养老机构补齐备案材料。规范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1.备案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2.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5),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备案材料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现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养老机构补正。
3.现场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须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4.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及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4号)第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自治区级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备案。
5.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许可证,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6.备案事项变更。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变更备案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7.推行网上备案。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要结合信息平台录入,分类完成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风险提示函、服务合同等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将机构信息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8.备案事项公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应当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联系方式
(一)登记咨询电话:0951-5915625
(二)备案咨询电话:0951-5915523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养老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备案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编号:NXYL +〔县级行政区号〕+〔三位数字(001-999)〕+〔两位数字(01-99)〕+〔-一位数字(1-3)〕。前三位数字对应一家备案养老机构,号码唯一;中间两位为同一家养老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次数;最后一位为机构登记性质,1为事业登记,2为民非登记,3为市场监管登记。
例:银川市兴庆区第4家备案民非登记养老机构的第1次变更备案的编号:NXYL 64010400402-2。
附件4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申 请人情况 | 养老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 ||||
地址 | |||||
联系人 | 电话 | ||||
原许可证书号(选填) | |||||
变更内容 | 变更事项 |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 |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变更原因 | |||||
承诺 | 本单位保证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2.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变更备案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