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宁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在本区域内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作业,转移或停放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翻覆、火灾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机械损坏或物品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依靠政府或协同农机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农机事故,四级以上农机事故启动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生产作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重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配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3)协同配合。各部门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支持、配合农机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服从指挥,各尽其职。
(4)快速高效。对一般农机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5)抢救伤员高于一切,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及时救治,逐级报告。
2 组织体系
2.1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寺堡区应急委)下设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红寺堡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交通运输局、信访督办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2.2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拟订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协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
(6)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助政府启动的有关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
(8)及时汇报并请求政府启动超出我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农机事故预案。
2.3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内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处理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等6 个工作组。
1.现场指挥组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安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制定现场救援措施,做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组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农机事故发生后,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车辆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并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抢救伤员及财产,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
3.事故处理组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做好事故责任认定,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
4.治安维护组由安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封锁事故现场,设立封锁区,保护事故现场,留开救援通道,确保现场救援车辆及工作人员出入畅通,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由安监局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组由公安分局、民政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信访督办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由民政局牵头负责。
6.安全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发布,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相关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2.4 专家组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成立农机事故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1)分析评估农机事故的风险,提出农业机械一般事故不同阶段的启动、调整和终止建议;
(2)分析评估农机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应急处置策略和措施建议;
(3)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分级标准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农机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农机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农机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般农机事故的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涉及较大农机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吴忠市政府或吴忠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4 预警行动
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导致农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应急委或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农机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并立即按规定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肇事机具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6)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2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农牧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的同时,必须作出快速反应,组织救援队伍和事故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大农机事故还应根据吴忠市、自治区、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4.3 响应启动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启动Ⅱ级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时,吴忠市农牧局启动Ⅲ级响应。
4.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时,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启动应急预案。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4.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4.4.4 Ⅳ级响应
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应急救援组、事故调查组等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4.5 现场处置
由区政府设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参与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6 信息发布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农机事故的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4.7 社会动员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8 响应终止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次生事故的后果消除,经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车辆、救援队为主体的救援队伍,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定各类救援处理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理能力。
5.2 经费保障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和救援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
5.3 物资保障
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建设,提高装备水平,确保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
5.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理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武警中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处置中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工作。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定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全面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红寺堡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合作组织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7.3.3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红寺堡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农机事故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