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2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3红寺堡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警预报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身体健康和养殖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吴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红寺堡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当我区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或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寺堡区应急委)下设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红寺堡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红寺堡区副区长
副总指挥: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 红寺堡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红寺堡区民政局局长
红寺堡区财政局局长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红寺堡区林业局局长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红寺堡区各乡镇领导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成员单位的职责
红寺堡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红寺堡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
红寺堡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扑灭、监测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分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保障防控物资储备及供应等;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信息的汇总报送。
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红寺堡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及食品安全监管。
乡(镇)政府职责:按照红寺堡区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防控队伍、防疫服务组织和疫情测报员队伍,设立防控消毒检查点,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无害化处理、设卡堵疫等工作。100%完成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防控任务,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
2.1.2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 组 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民政局局长
副 组 长: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
2.2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是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3-5098510。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红寺堡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红寺堡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区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各单位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成立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报告区委、区政府和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3.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等疫情在 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②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③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有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③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链球菌、新城疫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④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⑤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⑥省、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③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等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⑤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城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⑥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省内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相邻省份共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③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④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委、区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红寺堡区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或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红寺堡区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红寺堡区应急委或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红寺堡区应急委和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红寺堡区政府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红寺堡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动物疫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动物疫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吴忠市指挥部向自治区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吴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事件时,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红寺堡区指挥部向吴忠市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控制工作。
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在吴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并申请指导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区政府、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市农牧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应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根据农牧部门的建议,启动Ⅳ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牧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局报告。
4.5现场处置
由红寺堡区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较大以上动物疫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区政府或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动物疫情发生后,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合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吴忠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吴忠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县级向市级和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3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5.4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动物疫情由吴忠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调查评估,一般动物疫情由红寺堡区防治重大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红寺堡区指挥部办公室。
(3)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红寺堡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红寺堡区农牧和科技技术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红寺堡区防治重大指挥部办公室和红寺堡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区市县(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红寺堡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红寺堡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1〕56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名单
附件1
红寺堡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名单
总 指 挥:马金鑫 红寺堡区副区长
副总指挥:王 琳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姚一凡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糟怀仁 红寺堡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马力海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周 青 红寺堡区民政局局长
马亚群 红寺堡区财政局局长
李军保 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爱国 红寺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虎治亮 红寺堡区林业局局长
石 强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蔡金玉 红寺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 军 大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人民政府乡长
郑慧玲 柳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