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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4/2017-60737
文号
红文体旅发〔2017〕62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4-25
名称
2017年红寺堡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017年红寺堡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防范我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各类事故,加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切实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旅游事件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指导思想

建立旅游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质监、卫生、防疫、保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利益,保障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应急预案工作原则

1、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分工负责,相互密切协作,有效实施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执行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杜绝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为救援提供所需一切便利和帮助,不得干涉、阻挠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4、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景区及有关责任人先行承担各项施救费用,并依法建立和实行旅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成立红寺堡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张耀忠  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郑淑萍  文化体育旅游局副局长

  员:马兴龙、赵静、魏旭平、李丽及各景区、星级饭店、农家乐和旅行社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旅游办,马兴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旅游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五、旅游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一)旅游信息报告制度

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区)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旅游主管部门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涉及入境旅游者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吴忠市旅游局。

7、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旅游事故处置联络方式

公安服务电话:5098900

消防报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交通服务电话:122

    食品药品服务电话:5091800

文化体育旅游局值班电话:0953-5099690、5086229

六、旅游安全防范要求

1、各旅游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强化安全防范与监控措施,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抓好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依法对各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电器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安全使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处理,排除危险源,堵塞安全漏洞。

4、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同时要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导游人员意外保险,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个人保险。安排旅游团队行程路线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和实施旅游团队活动中的安全措施。旅行社的全体员工要熟悉掌握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救援常识。为旅游团队派遣的导游必须是持有导游证并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严禁使用无证导游,团队导游员必须随团活动,并掌握旅游团队的动向,严格按照行程计划约定的景区(点)参观游览,如有特殊参观内容或活动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发现团员有可疑行为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工作,同时要随时向游客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有特殊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应采取防范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农家乐要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各种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旅游安全标志,制定游览和游客须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旅游旺季和主汛期要认真做好地质自然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监测监控工作,严防泥石流、山体滑坡、山顶岩陨落、地面塌陷等应急措施,停止设施设备运营,并对外公告要加强对员工旅游安全抢险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种紧急处理措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6、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农家乐、旅行社在旅游旺季和春运五一十一假日旅游期间,要对容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区域及旅游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增加警力,疏导游客,排查隐患,加强值班,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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