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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2-43053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1-1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流域规划及城市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已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流域防洪预案及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洪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城市城区内洪水(含沟河道洪水及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红寺堡区地处宁夏中部大罗山脚下,介于东经106°02′~106°05′,北纬37°23′~37°26′,属典型大陆性气候,干燥少雨,蒸发强烈,风大沙多。城区内多年平均降雨量270mm。降雨多集中在6~9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72.4%。红寺堡城区位于红柳沟以北,海子塘以南,东至红寺堡镇光彩村,西至红寺堡镇兴旺村,城区目前建设面积6.4Km2,规划建设面积11.5 Km2。城市洪水主要是通过城市下水管网汇集后汇入红柳沟,经红柳沟直接进入黄河,红柳沟城区段总长12.8公里。城区地处红寺堡盆地中,平均高程在1340~1356之间。

2.2 社会经济

红寺堡区是1998年开发建设的移民搬迁安置区,城区建设从2000年开始,截至目前,红寺堡区总面积1999.12Km2,,人口19.4万人,其中城区总人口2.5万人。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5.7亿元,社会固定投资达到12.8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达到4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030元。

2.3 洪涝风险分析

红寺堡区城区属罗山古洪积扇、红寺堡洪积平原构成,由于城市建设时间短,城区尚无防洪工程,承担本区防洪任务的工程为城区下水管网,红柳沟也没有防洪工程,目前我城区排涝标准非常低,暴雨时城区平坦的低洼地常出现内涝,形成涝害。2005年的暴雨洪灾时综合市场部分低洼段受淹水深达0.6m。

造成城区洪水灾害的主要成因是:(1)暴雨强度大。本区内6-9月为主汛期,并且全年降雨量74.2%集中在这三个月,常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2)特殊的地形、地势条件所致。红寺堡城区区域内地势低洼,地面坡度缓,排水速度慢,甚至部分低洼地段无法排出,容易造成内涝。(3)城市化的影响。近年来,红寺堡城区建设呈现飞跃式发展,城区面貌焕然一新,但由此对城区排涝也产生负面影响。即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地面硬化使地表径流更趋集中,大大增加暴雨产生洪量。因此,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区内涝灾害有着愈发加剧的趋势。

根据历史洪灾形成及演变过程特点,确定6个小时降雨量(水文观测)作为灾害特征雨量,并按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五十年一遇和超历史记录4个量级制定预案。

2.4 洪涝防御体系

城区流域内无大型蓄水工程。城区内现有主要排洪通道为城市下水管道。涝水经过管网汇集后入红柳沟,红柳沟沟道治理目前正在争取立项,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另外城区东侧从大墩坑到甜水河排水沟今年建设完成,作为排水和排洪沟道。

2.5 重点防护对象

区政府机关、学校、金融、邮政、电信、粮油公司、文化广播影视服务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重要仓储地,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及综合市场和罗山商城等稠密居民区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防洪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红寺堡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红寺堡区的城市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红寺堡区汛情、灾情并组织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组织制定城市境内低洼地带和红柳沟防御洪水方案;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协调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红寺堡区防洪重大事件协调。

经济发展负责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防汛设施、水毁修复工程、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安排及监督管理。

监察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效能督查小组,深入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效能督查。

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全红寺堡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预报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水利,防洪工程安全检查,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已建水利工程汛期控制运行计划和在建工程的渡汛方案,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在核定标准内安全度汛。负责防洪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除险加固、抗旱等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雨情、水情、灾情、洪水预报。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在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建设交通运输局指导全红寺堡区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城区城市防洪规划制订和城市防洪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御和处置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洪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运输,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地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招商引资办公室指导工矿企业的防洪工作。

财政局组织实施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民政局协调全红寺堡区水灾害的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洪水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资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科技和农牧局负责指导红寺堡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园林管理局负责林业系统的防洪工作,协助指导木材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药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供电局负责灾区供电系统抢修,优先安排防汛抗旱紧急用电,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灾抗灾等内容的宣传报道工作。

教育局负责抓好教育系统的防洪工作,视情作出停课或调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管理,确保师生、校舍安全。

电信、移动通信部门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讯信息。负责汛期通讯安全,确保防汛用户(防汛、气象、水务等)的通讯畅通;对雨水情和涉及防汛的重要通讯业务严格时限及时处理,安全传递。

粮油公司、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物资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3.3 办事机构

其办事机构为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其主要职责是承办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红寺堡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及时了解会商分析降雨地区的暴雨强度、洪水流量、沟道洪水位、长短期水情和气象信息传递;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资金的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防汛值班,汛情的传递、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掌握洪涝灾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防汛灾情,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科技和农牧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当沟道发生洪水时,所在乡镇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并在20分钟内将实测水位、流量和洪水趋势报到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 防洪与排涝工程险情信息

当红柳沟沟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沿线各乡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20分钟内上报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城市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划分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确定分别用红、橙、黄、蓝色作为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干渠和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其他跨沟道施工的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城市、沟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沟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3.2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暴雨渍涝预警行动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暴雨渍涝防御方案

①当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十年一遇,即降雨量55.2mm,此时城区低洼地带部分受淹。防汛、建设等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监视云、雨、水、灾情,及时发布暴雨洪水预报和受灾情况,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各乡(镇)政府、村(居)领导带队值班,主动与红寺堡区防汛办取得联系,密切注视降雨和灾情发展趋势。组织抢险队伍和抗灾设备集中待命,组织专人分片巡逻,排除险情隐患。城建部门及时掌握城区防洪排涝情况,疏通排涝沟(管)道,水务部门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监控。低洼地所在的居委会做好低洼地的排涝工作,减少受淹损失。

②当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二十年一遇,即降雨量为69.9mm,此时,低洼地带大部受淹。防汛指挥部领导要坐镇指挥,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应对后续可能扩大的灾情,作出防御部署。水务、城建等部门参与指挥部会商。防汛部门及时掌握发生的险情、灾情,加强防汛力量,控制灾情发展。城建部门应对城区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涉河建筑可能形成阻洪的,要及时清除,确保行洪畅通。对低洼地段涝水可能入侵的,应及时做好人员、物资、设备、车辆等转移,以减少损失。林业部门在大风暴雨期间做好城区内的高大树木支护,组织巡逻,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电力、通讯部门对城区内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确保防汛指挥系统及重要部门供电和通讯畅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低洼受淹地区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确保安全。各低洼地的挂钩领导指导各乡(镇)、村(居)及时组织撤离受淹地带的人员、物资,并做好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对尚未出现险情的地段要加强巡视,必要时组织撤离。

③当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五十年一遇,即降雨量为88.5mm,此时,低洼地带严重受淹。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部署防洪(涝)抗灾工作。区委、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一线,亲自组织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水利管理单位加强工程巡查,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严格执行防汛指挥部门调度指令,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到位。受淹及可能受淹的仓库的业主做好堵、排水工作,转移物资,无法转移的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设法抬升存放位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交通部门应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送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卫生部门要组织好医疗抢险队伍,深入灾区实施救护。新闻单位滚动播发防汛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抗灾部署。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密地质灾害点检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御可能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必要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人武部紧密军地沟通与联系,酌情请求武警支援抗洪救灾。

④当城区发生超历史记录降雨,此时除低洼地带严重受淹外,城区其他部位可能受淹。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以防汛抢险救灾为第一要务,号召全体市民,动员一切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请求武警部队支援,发挥驻军和武警部队防洪救灾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等其他水利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水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出现下列情况者,为级响应

城区发生超历史记录降雨。

5.2.2 级响应行动

(1)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委、政府及上级防汛指挥部。防汛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发布汛情通报及抗洪抢险和抗洪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水务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防汛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并派出工作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5.3 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者,为级响应

当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五十年一遇,即降雨量为88.5mm;5.3.2 II级响应行动

(1)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灾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汛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防汛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受灾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洪救灾工作。区防汛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指挥部。

5.4 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者,为级响应

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二十年一遇,即降雨量为69.9mm;

5.4.2 级响应行动

(1)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洪救灾。

(2)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洪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汛指挥部。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 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者,为级响应

城区6小时降雨量达十年一遇,即降雨量为55.2mm。

5.5.2 级响应行动

(1)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台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红寺堡区防汛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台;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信息报送、处理

5.4.1.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4.1.2 防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1.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5.4.1.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1.5防汛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及时续报。

5.4.2指挥和调度

5.4.2.1 出现洪水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4.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2.3 发生重大水灾害后,应要求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含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4.3群众转移和安全

所在居委会应预先制订紧急转移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转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洪水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拦洪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转移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4.4抢险与救灾

5.4.4.1 出现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4.4.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4.4.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相关部门及相关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灌区堤防决口的堵复、泵站和干渠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4.4.4 处置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4.5.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4.5.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4.5.3 出现水灾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4.5.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区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4.5.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4.5.6 出现水灾害后,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等可紧急动员当卫生院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6.1 出现水灾害后,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4.6.2 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区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l.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l.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l.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交通道路、桥涵等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积涝、救灾现场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大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6.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救灾的责任。

(2)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在防汛救灾的关键时刻,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排涝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沟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救灾工作。

6.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习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3 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区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7.6 调查与总结

防汛部门应针对抗洪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调查、分析、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洪救灾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洪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2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3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4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5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8.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红寺堡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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