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红寺堡区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保证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科学、安全地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灾害的发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煤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其中,专项预案主要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瓦斯突出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5应急工作原则
煤矿事故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煤矿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生产矿井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会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应对,将日常管理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煤矿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煤矿的设计能力和设计产量,矿井的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反风方式、提升方式、供电方式、落煤方式、支护方式、顶板处理方法,矿井的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发火期、煤尘爆炸指数、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以及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等。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是煤矿五大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均为重大危险源: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结合煤矿生产实际,风险分析如下:
(1)瓦斯突出和爆炸。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是煤矿事故重要的致灾因素,特别是由于瓦斯积聚引起爆炸的事故在煤矿灾害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瓦斯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比较严重。
(2)水灾。绝大部分煤矿企业采用井工开采,由于井工开采的采空区容易积水,正在采掘的巷道和工作面容易与积水区域或各种天然水体导通,导致井下空间充水,而发生事故。
(3)火灾。由于井下存在各种易燃物(煤炭、坑木、油料等)和高温火源(机械摩擦火源、电气火源、爆破、煤炭自燃等),导致矿井火灾的风险也相当大。
(4)粉尘。粉尘根据其成分不同可以造成2种危险与有害因素:职业病及煤尘爆炸。这两种危害因素都会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煤尘爆炸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煤尘云(空气中煤尘的浓度达到或超过40g/m3),往往不会发生爆炸。一般是瓦斯爆炸后,产生煤尘云而引起煤尘爆炸。
(5)冒顶片帮事故。冒顶和片帮灾害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灾害之一,往往是由于支护不及时、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支护结构不合理及背板质量不高而导致的。
(6)其它风险。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部
成立红寺堡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1、总 指 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区长
2、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3、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领导全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安全事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3.2调度中心:指挥部下设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领导。
主 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
日常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是:做好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日常工作;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上传下达工作;统一发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公告;督促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3.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指挥部和调度中心报告抢险救灾工作;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形成书面材料。
3.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设备
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急救中心(站)、救护队(包括企业、单位内部成立的救护队)、医院(含卫生院)、防疫站、社会救援机构(如民兵、青年团)、事故单位等应急救援机构。
救援设备:急救设备(救护车、担架等)、个体防护设备(呼吸器、面具、防护服等)、通讯设备(电话、无线电等)、消防设备(消防车、灭火器等)、检测设备(分析、检测、化验仪器等)、工具、危险所在单位已有的设备。
1、煤矿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
指挥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指挥长:武警中队政委及国土资源分局和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以上救灾组必须配备20人以上的人员,配备相应的装备、物资等救援器材,并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
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联合,成立一支2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
人武部、武警中队、运管部门各成立一支15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2、安全事故现场保卫组
组长:公安局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
公安局组织消防、交警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及有关区域的社会治安。
3、安全事故医疗救护组
组长:卫生局局长
卫生局组织安全事故卫生医疗救护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4、安全事故调查组
组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6、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组
组 长: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公安局、民政局、工会主要负责人
(1)公安局负责尸体检验和辨认工作。
(2)民政局负责尸体运送和火化工作。
(3)肇事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工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善后等工作。
4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处置
4.1 预案启动
按照区政府应急救援分级响应的要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启动本预案进行响应。
4.2 前期处置
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示,通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拟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意见。
(1)煤矿较大事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2)煤矿重大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3 信息报告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与吴忠市安监局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本地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抢险设备不足时,应地方政府抢险指挥部请求,及时协调省内其他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抢险救援。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或市局领导的批示要求,确定派赴事故现场人员参与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4.5 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由到达现场的带队领导负总责。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及批示精神传达给现场抢险指挥部,并督促贯彻落实;听取现场抢险指挥部抢险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事故抢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抢险过程进行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指定专人及时向调度统计室报告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现场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5 技术支持和保障
5.1矿山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煤矿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情况,当地救援装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储备的部分救援装备进行增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地排水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矿山排水基地储备的大、中型排水设备。
5.2 矿山救援专家保障
根据事故类别就近选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事故抢救,协助制定煤矿事故灾害救援方案,收集事故信息、分析灾害情况的演变、完善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6 事故后恢复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在案情还未查明的情况下,更应注意保护现场,待调查取证结束,解除保护现场禁令后,方可终止现场保护措施。工会、民政等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督促事故单位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置理赔工作和伤员救助工作。
7奖惩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工作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安监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