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宁夏《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干预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经济发展局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精心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报告内容,在报告区委、区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三)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条 经济发展局应当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责任制,工商、公安、质监、粮食、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助经济发展部门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第六条 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济发展局应迅速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
第七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是: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经济发展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系统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时,都有权向经济发展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九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市场巡视。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二)应急值班制度。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24小时有足够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候监控。
(三)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经济发展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四)应急监测报告。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应及时报告。
(五)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经济发展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呈报,待批准后,具体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六)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经济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应成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红寺堡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经济发展局长担任副组长,其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十二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
(二)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部署开展全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四)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宣传引导;
(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价格变化情况及应对措施;
(六)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四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价格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综合汇报材料;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
(二)收集与传递市场价格信息;预测与分析价格走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三)落实相关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出各种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各种处罚措施;督查和指导全区的价格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经济发展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经济发展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经济发展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经济发展局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经济发展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行为。
(四)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协助经济发展局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五)财政、粮食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六)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六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一)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召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引导调控市场和价格。
(四)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有线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五)按程序呈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应采取以下干预措施,并经呈报批准后实施:
(一)加工环节。根据原粮购进成本,对粮食加工企业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进销差率控制,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
(二)批发环节。对粮食批发企业,实行进销差率控制。
(三)零售环节。根据本辖区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历史最高价位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对成品粮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控制。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经济发展局有权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有关定点监测单位要如实向经济发展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十九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应及时按程序呈报,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上级价格应急统一部署的,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出现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报告、举报价格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红寺堡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