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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2-43030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1-1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我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联合执法、配合协调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红寺堡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宣传部、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交通运输管理局、科技和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公司、供销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联席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落实本预案,完成其它临时交办任务。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保障供应;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3、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

5、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

6、科技和农牧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卫生局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7、工商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8、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9、粮油公司: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

第八条指挥系统的启动

区政府批准启动预警后,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第九条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区经济发展局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它事件,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糖类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第十条 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1、监测主体:经济发展局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2、监测对象:生产和经营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糖类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和蔬菜批发市场。

3、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供给、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第十一条 监测报告制度

经济发展局和列入全区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济发展局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两级:一级(红色预警)为全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黄色预警)为两个以上乡镇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预警的启动、警级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全国、自治区、吴忠市和我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由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1小时内向经济发展局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后,经济发展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定,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物价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定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经济发展局应在核实确定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商务局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发布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定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经济发展局应在核实确定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区物价、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第四章 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一)宣传部要及时协调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三)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剂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四)在情况特别严重时,经济发展局、工商分局要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制度,要对有关流通企业也要实行定量销售制度。

第五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一)定点生产

1、面粉、大米、食用油。由粮油公司负责。确定重点面粉、大米、食油加工企业分别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牛羊肉、猪肉、鸡肉等。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红寺堡区各个牛羊、生猪、家禽活体储备场作为货源基地,与定点屠宰办联系,保障货源。

3、鸡蛋和奶制品。由科技和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货源基地,并提供大型禽蛋批发交易市场的有关情况。

4、蔬菜。由科技和农牧局负责。协调组织抓好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食盐。由盐业公司具体负责。及时督导检查食盐供应情况,积极协调,保障货源供应。

(二)定点销售单位

1、面粉、大米、食油。将全区的大中型粮店及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牛肉、鸡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一般在就近区域保障供应,各蔬菜批发市场、公司负责组织货源。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供应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区政府批准。

(二)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

4、影响预案执行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第二十条 对在公共突发重特大事故中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纪或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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