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红寺堡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省级应急状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重大应急状态。按照《吴忠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较大应急状态。在本区两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5)一般应急状态。在本区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政府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经济发展局局长、粮油公司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财政局、建设交通运输局、科技和农牧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监察局、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油公司,由区粮油公司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财政局、武装部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全区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2)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4)经济发展局、建设交通运输局、供电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区经济发展局要协调交通部门及时落实全区部署的涉及公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科技和农牧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注入市场。
(8)审计特办处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0)武装部提供辖区内常驻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区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通报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应当建立全区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全区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其他地区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全区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
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 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吴忠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区级储备粮数量在500万公斤以下的,经区政府授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3.2 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当于每日的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区粮油公司负责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外区商调应急粮食。
(4)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粮食、财政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3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动用区级储备粮。有关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4 在本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向市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事发地乡(镇)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进行工作,保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区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的情况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粮油公司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粮油公司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城市市区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乡、镇每5千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粮油公司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粮油公司应当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区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区审计特办处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吴忠分行要会同财政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区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
.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经济发展局制定,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粮油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