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红有关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红寺堡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吴忠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四)适用范围 1.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干旱、高温、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3.红寺堡区境内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1.成立红寺堡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红寺堡区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公安局、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和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供电局、各乡镇、中国电信红寺堡分公司、中国移动红寺堡分公司、中国联通红寺堡分公司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我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协调、指挥、督促各单位、各乡镇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等重大事项。 2. 成立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杨青山担任。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二)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各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认真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1.气象部门: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务、林业、国土、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交换水文、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疫情发展监测、人员死伤情况等相关信息。 3.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4.交通部门:负责保证气象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5.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6.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7.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急救、疫情的监测预防工作。 8.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灾物资的保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红寺堡区人影办积极联系吴忠市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翔实的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积极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2.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凡符合《宁夏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标准、程序等,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警预防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吴忠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吴忠市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各单位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1.四级启动:在我区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当启动一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红寺堡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组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吴忠市气象局。领导组立即组织开展本区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2.三级启动:在我区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当启动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红寺堡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组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吴忠市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领导组立即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3.一级和二级启动:在我区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发布的相关应急程序命令执行。 4.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比照①~③规定启动。 (二)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程序。气象灾害预警时,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基本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各公共媒体,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各部门应根据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值守。预案启动时,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指挥与协调。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6.应急安全防护。灾害发生地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8.气象灾害调查。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 9.宣传。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宣布。 10.应急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后期处置 (一)气象灾害的评估 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必要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和灾害发生地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总结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并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区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各村各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四)其他保障 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和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板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二)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区应急指挥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