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4.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事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调整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部分职权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26号)三、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一项其他类职权调整到县级安监部门办理,列入本级权力清单。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
(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7.办理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即办
13.咨询电话:0953-5090766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报材料初审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资质认可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5)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5090766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4)申请产前诊断技术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提供相关材料.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5.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收费依据:无.
8.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0.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1.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7)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有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4)医疗废弃物处理需提交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的相应协议;(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7)医疗机构用房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改变)消防验收合格证明;(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证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8.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医疗机构歇业的;(七)医疗机构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八)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有关项目变更登记申请文件;(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备案)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备案)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符合基本标准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
7.办理材料:(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2)医疗废弃物处理需提交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的相应协议;(3)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4)仪器设备清单;(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宁卫计发〔2018〕156号)下放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权。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中的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自治区级审批;其他独立医疗机构,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审批。今后,凡没有明确审批权限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一律下放到地市级,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当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7.办理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尚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7)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8)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9)环境影响评估预评报告。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2.医师执业注册(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拟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的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办理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健康体检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5)医师资格证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3.医师执业注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第一条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7.办理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2)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4)医师执业证书;(5)医师所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取得合格证明材料。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医师在正常执业期间,拟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并符合拟变更项目的相应要求的。
7.办理材料:(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5)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5.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7.办理材料:(1)原《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3)注销理由及证明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6.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宁卫计医政[2015]170号)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三) 拟申请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五)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七)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三) 拟申请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五)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七)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7.办理材料:(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申请表;(2)执业劳务协议;(3)医师执业证书;(4)医师中级以上职称证书;(5)申请人身份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7.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选址合理,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三、供水企业内部布局和制水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四、配备水质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 五、使用的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七、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具备规范检验水质能力,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八、出厂水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禁止性要求(一)水源保护和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处理工艺、设施和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办理材料:(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有门牌号的应提供门牌证)或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5)供水单位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6)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和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7)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一)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延续手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三)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办理材料:(1)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2)原《卫生许可证》;(3)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1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集中式供水单位存在更换水源、改变水处理工艺等可能导致水质发生变化情况的,应当要求供水单位提交出厂水水质安全分析检测报告。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选址合理,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三、供水企业内部布局和制水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四、配备水质净化、消毒等卫生设施; 五、使用的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七、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具备规范检验水质能力,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八、出厂水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7.办理材料:(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可变更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卫生许可证原件;(4)变更理由及依据.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一)获取过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三)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四)申请材料、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7.办理材料:(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2)卫生许可证原件;(3)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4)水质检验报告书(每年一份,检验项目要求与发证相同);(5)原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和排水系统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1.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选址及布局符合要求; 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 4.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要求; 5.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禁止性要求(一)无固定场所;(二)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缺少相应的功能间,未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三)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四)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7.办理材料:(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5)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二、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三、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禁止性要求(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迁址);(二)公共场所的功能间布局、卫生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及卫生管理等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
7.办理材料:(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注销条件;
7.办理材料:(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公共场所地场地;四、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卫生要求;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禁止性要求(一)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缺少相应的功能间或将功能间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二)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三)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四)其他情形。
7.办理材料:(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一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5.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注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注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5年有效期内参加两次及以上培训并合格;四、5年有效期内两次考核合格。
7.办理材料:(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2)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4)相关学历证书、证明;(5)相关考核合格证书、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7)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134号)“(四)建立严格的乡村医生准入机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岗位工作聘用协议,履行乡村医生职责;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护理等工作的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7.办理材料:(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7.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注销条件。
7.办理材料:(1)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明;(5)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应证明文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7.办理材料:(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3)申请变更地点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9.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禁止性要求(一)非医疗机构;(二)不具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相关条件。
7.办理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二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0.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其校验期到之前3月内提出校验申请。(三)《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7.办理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览表;(5)本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二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1.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地址、诊疗场所、诊疗设备和诊疗项目发生改变的。
7.办理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二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2.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7.办理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原《放射诊疗许可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二科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监督执法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3.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条第二款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发生第(二)款情况者,可由注册主管部门主动注销其护士执业注册。
7.办理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原件;(2)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4)《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可不交送);(5)注销理由及证明材料;(6)此项业务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4.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7.办理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护士执业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现场验原件交复印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5. 护士执业注册(办证)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办证)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护士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7.办理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人学历证书;(5)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7)申请人照片;(8)获得资格后三年内未注册者,还应提交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6.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作书面说明。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一、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继续从事护理工作;二、符合健康要求。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7.办理材料:(1)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5)此项业务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37. 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股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一)提供虚假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的;(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遗弃子女的;(四)将子女送养的;(五)自称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的;(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7.办理材料:(1)三孩生育审批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婚育情况说明;(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7)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8)收养登记证原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府综合办公楼205室;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509853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8. 健康合格证核发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健康合格证核发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各医疗机构
4.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办理材料:(1)健康合格证申请表;(2)照片.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镇辖区人员在区人民医院体检,其他乡镇人员在各自辖区卫生院办理。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12.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39.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7.办理材料:(1)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证照。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0.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7.办理材料:(1)医疗卫生机构证照。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1. 中医诊所备案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4 号)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7.办理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消防应急预案;(7)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中医诊所)。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立即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2.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股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政策规定,即1980年6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施行规定》试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依法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三)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或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离异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五)夫妻离异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7.办理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5)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近期免冠照片;(7)收养子女的应当持收养登记证。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府综合办公楼205室;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3. 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证明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证明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第七条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5.服务对象:法人
6.申请条件:购置救护车的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7.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2)医疗机构出具的配置救护车申请;(3)车辆合格证及相关票据;(4)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警灯使用审批表。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4. 义诊活动备案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义诊活动备案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 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服务对象:自然人或法人
6.申请条件: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7.办理材料:(1)义诊情况说明;(2)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责任承诺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5.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7.办理材料:(1)补办《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2)丢失公告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6. 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7.办理材料:(1)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2)丢失公告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学历证书;(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6)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7.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
7.办理材料:(1)《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申请审核表》(原件);(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4)《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5)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窗口;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在: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4.送达:红寺堡区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
48. 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
4.办理依据: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30号),第五条 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对准备生育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或审批,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第八条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按生育登记(审批)权限,一、二孩生育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生效,三孩生育由县(市、区)审批盖章后生效,各级医疗、社保机构按权限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审核层级。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
7.办理材料:(1)一、二孩生育服务单;(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4)生育情况证明(生育二孩和再婚的必须提供);(5)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6)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509853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审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4.送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49.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股
4.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凡申请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5、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号令)规定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纯女户,即:生育一个、两个或三个女孩的家庭。
7.办理材料:(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及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卫生健康局综合楼205室;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509853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5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股
4.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7.办理材料:(1)《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身份证及复印件;(3)户口簿;(4)结婚证;(5)独生子女光荣证;
(6)收养证明;(7)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北路卫生健康局综合楼205室;乘坐1、2路公交经停,可在政务大厅站下车.
1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0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2.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6320911
二.办事流程
1.受理: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2.审查: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决定: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51. 出生医学证明
一、(人民医院部分)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出生医学证明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4.办理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卫妇社〔2013〕426号)
5.服务对象:新生儿家属
6.申请条件:出生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
明的新生儿
7.办理材料:出生1个月之内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月至12月内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或村委会未办理原因证明,超过12个月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区或村委会未办理原因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办理地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大厅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10.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11.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12.咨询电话:0953-5099793
(二)办事流程
1.新生儿出生后准备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前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大厅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
3.提供相关证件后排队办理
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部分)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办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卫妇社〔2013〕426号)。
5.服务对象:
首次签发: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可送本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签发。
首次签发(家庭出生):为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家庭出生的新生儿签发。
6.申请条件:
首次签发: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可送本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签发。
首次签发(家庭出生):为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家庭出生的婴儿签发,新生儿父母亲有一方为红寺堡区户籍方可办理。
换发:
①签证机构责任,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差错;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或打印字迹不清;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④《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⑤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⑥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
7.办理材料:首次签发:
①填写分娩信息登记卡;
②新生儿父母亲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提供新生儿签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新生儿出生30日后、1年内申领首次签发,除提供以上签发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⑤新生儿出生1年后申领首次签发,除提供以上签发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首次签发(家庭出生):
①填写医疗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②交验新生儿父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亲子关系声明;
④新生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亲子关系旁证证明;
⑤新生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⑥亲子鉴定;
⑦接生人员写的情况说明,包含接生情况及新生儿出生信息。
换发:
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②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③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领人的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⑤如需变更相关信息,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子鉴定证明(更换父母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更换新生儿姓名,只适用于新生儿名字为生僻字、非常规字等)。
补发:
①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②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及首次签发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供病历复印件;
③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领人的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⑤确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⑥须提供登报的遗失声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镇弘德街北侧H-3号一楼大厅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12.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签发
13.咨询电话:0953-5086104(出生证明办公室)
(二)办事流程
1.申请:签证机构受理公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审核、签发: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项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填写规范、无异议且由打印生成,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在指定位置加盖签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方为有效。
52. 医学诊断证明书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医学诊断证明书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二楼耳鼻喉科
4.办理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5.服务对象:需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患者
6.申请条件: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就诊后具有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的患者
7.办理材料:携带身份证原件、提供患者检查化验等结果,在就诊科室医生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后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二楼耳鼻喉科进行复核盖章
8.收费标准:根据患者就诊情况收费
9.收费依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10.办理地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二楼耳鼻喉科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12.办结时限:立即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5099793
二、办事流程
1.携带身份证原件在相应科室就诊
2.开具检查化验单
3.完成检查、化验并取得相应检查化验单
4.返回就诊科室,医生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去往二楼耳鼻喉科复核材料、盖章
53. 麻醉卡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麻醉卡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医教科
4.办理依据:《精麻药品管理办法》
5.服务对象:需开具精麻药品的患者
6.申请条件:癌症晚期患者或需精麻药品治疗的患者
7.办理材料:患者及家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委会或村委会常住红寺堡证明、三级医院诊断证明书
8.收费标准:无(预交麻醉卡押金200元,每月针对麻醉卡使用日期过期人员进行电话随访,需要换卡人员携带所在地证明前来换卡,无需换卡人员携带麻醉卡前来退卡,对于过期麻醉卡开药者一律拒绝开药并立即回收退回押金)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医教科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12.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5099793
二、办事流程
1.携带患者及家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委会或村委会常住红寺堡证明、三级医院诊断证明书
2.前往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医教科进行办理
54.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发〔2018〕74号)等文件要求。
5.服务对象:全红寺堡区新婚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6.申请条件:3-6个月内计划怀孕的新婚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
7.办理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弘德北街H-3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楼优生科105室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12.咨询电话:0953-2756518
二、办事流程
1.夫妻双方早晨空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签订《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
3.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和病史信息,提供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B超等孕前医学检查。
4.完成家庭档案内容。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记录单及告知书》,并送达检查人群所在乡镇(社区)。
6.对高风险人群进行优生咨询指导。
7.对检查夫妇进行早孕、妊娠结局随访并记录登记。
55.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一、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2.实施单位: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办理部门: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服务对象:宁夏户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均为免费服务的对象,包括初婚和再婚的男女;一方为宁夏户籍的,双方均作为免费服务对象进行检查。
5.申请条件:宁夏户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均为免费服务的对象,包括初婚和再婚的男女;一方为宁夏户籍的,双方均作为免费服务对象进行检查。
6.办理材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收费依据:无
9.办理地址:弘德北街H-3号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楼婚检科105室。
10.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11.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婚检证明结果有效期为三个月。
12.咨询电话:0953-2756518
二、办事流程
1.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进行免费婚检。
2.男女双方需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至《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处)、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空腹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审核无误后属于免费婚检对象的填写“免费婚前医学登记册”。
56.疫苗接种
1.事项名称:一类疫苗及其二类疫苗接种
2.实施单位: 红寺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办理部门: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5.服务对象:适龄人群
6.接种条件:身体无接种禁忌证
7.办理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接种证
8.收费标准: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在配送价格基础上加价10%,最高每人不超过30元)
9.收费依据:依据《关于印发<宁夏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108号)
10.办理地址:各医疗卫生机构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12.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13.咨询电话:0953-5090790(疾控中心)